我个人更尊崇报应刑论。当罪犯在主观意识下伤害他人时,他已经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后续接受的所有刑法都是罪有应得的报应。这建立在罪犯是主观意识下作出这些行为,并且所犯下的罪是无法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如果罪行没有到这种程度,那么我更认同教育刑论。当罪犯行为还有改正的机会时,教育刑论是更好的选择。
这两个刑论并不处于极端对立之间。不同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所偏向的方向也不同。我搜索了我国法律,结果表明我国更加强调教育刑论的吸收,并在保留教育刑论的基础上,走上了一条重罪轻刑化的道路。
就像我们没有完全废除死刑,但在出警时仍会鸣笛,告诫人们不要犯罪。我想,对于这个问题我还需要继续探索。我一直不理解为什么有人要废除死刑。虽然一个人是否犯罪与原生家庭成长背景有关,但这并不可以那么尊重受害者的权利就不存在了。我认为,死刑制度是必要的,否则,会有人因为对处罚的轻视而去犯罪,也可能会有家属选择个人报复。最后,以福尔摩斯的一句话结尾:“当法律无法为受害者带来正义时,私人报复从这一刻开始就是正当甚至高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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