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不少大V为这本书摇旗呐喊。买来用一周时间读完,我的评价是还好,但也没那么好。应该说,这本书的制作很不错,版式、规格、纸张、印刷等等,都超出市面上绝大部分书。作者和译者的文字也比较好读,这也很难得了。
以工匠为研究方向,确实是碰在我目前的兴趣点上了。本书从多个面向来研究秦汉时期的工匠,最精彩的是作坊中的工匠,讲述工匠的工作本身。其次是社会中的工匠,从文献中考察工匠的社会地位与社会认同,很见功力。然后是戴镣铐的工匠,涵盖了服役工匠、刑徒工匠和奴隶工匠,算是工匠群体中的特殊人群。严格来说,只有刑徒工匠戴着镣铐工作,而所有这些是否“工匠”,颇值得讨论。
对于市场中的工匠,我的疑问是,如何区分市场中的工匠与商人,哪些是工匠所为,哪些是商人作意。没有这个区分,就很难认同本章的所有观点。节省物料与循环利用一节,关于重复使用“邻居祖先祠堂和地下墓室的画像石”的现象,作者并没有分辨其动因,是工匠所为,还是雇主所为。如果是后者,则不能用于证明工匠的营销技巧。
最差的是第五章,宫廷中的工匠,用了70页介绍宫廷器物图画,一度让我以为作者忘了自己要写的是什么主题。好在后面有30页介绍工匠,然而其内容颇不合理。“东汉的文官工匠”一节提及的刘褒官至太守,赵岐官至太常,并不能视作工匠,而且作者所述他们的事迹也跟宫廷无关。“著名的文官工匠张衡”显然也不是工匠,更像是发明家与设计师。“著名的文官艺术家:蔡邕”善画、曾受命画杨氏五人像,是唯一与主题有关的事迹。作者认为与蔡邕关系更密切的熹平石经,蔡邕作为发起者与书丹者,无论如何也不能视其为工匠。事实上,“文官工匠”这个概念本身就值得讨论。他们首先是文官,匠作之事如果曾经亲力亲为,也只是偶尔为之。总而言之,这30页并没有切实的触及宫廷工匠。在明显材料不足的情况下,作者只好勉力为之。但是目前看到的内容,很难让人满意。一些瑕疵第17页,脚注,这里提到贠安志的观点,但是后面写成了“员氏”。这个姓比较少见,于是查了一下这个人,出来的是社会新闻。
第19-20页,作者对比了其它如铜牛灯、雁鱼灯,它们的设计思路是一致的,并推测灯盘、遮光罩等部件是标准化的。但是作者也由长信宫灯上两处铭文“百八十九”“第一”,推断长信宫灯是一批宫灯中的一件。抵牾的地方在于,这两处铭文恰好都在烛台上,也就是作者认为的标准化部件。那么,这就不能得出长信宫灯有多件。这个问题,反倒是在脚注中解释的相对合理。
第92页,引《政论》,把“米粥杂漆”解释为“用米汤深入漆中”,不合适。“杂”应该解释为“掺杂”。
第141页,“像木盆和啤酒罐等大件圆形漆器…”,秦汉显然没有啤酒,更不会有啤酒罐。第143页的图注也是错的,从图3.6c来看,应该是耳杯。earcup=>beercup?
第149页,脚注1的最后一行,“因此我引用这份题记是格外谨慎”,“是”应为“时”。
第150页,第2段,“石匠挥动沉重的铁锤敲打尖錾。在岩石上凿出缝隙之后,再将一个或几个铁镌楔进裂缝中…”。这里用到的工具,“錾”是小凿子,跟下页配图的“铁凿”可以对应上。“镌”是动词,根本不会有“铁镌”这种工具。
第198页脚注,【据汉律规定,女孩分为1岁至6岁的"未侍女",以及7岁至14岁的"未侍女"。"大女子"则是15岁或以上。】两个年龄段的未成年都叫“未侍女”?
第221页,图4.2,东汉“瓷砖”不妥,应为画像砖。同样,图4.3也是画像砖。
第245页,最后一行,“后宫在全国甄选秀女”,秀女是清代制度。
第251页,引用安国祠堂的题词,针对的是“牧马牛羊诸僮”,“但观耳,无得刻画”,担心的行为是刻画,而不是偷盗。作者译文(请勿破坏画像或刻痕涂鸦)有夸大的嫌疑。
第261页,卖点4,漆盘上跳跃的是“鹿”,但明显不是“麋鹿”。麋鹿俗称四不像,不是作为吉祥动物的鹿的典型形象。鹿也不是方位神兽(汉代四方神兽是青龙白虎朱雀玄武),引领灵魂到西王母的也不是鹿,鹿跟西王母并没有什么关系。
第262页,“某些汉代铜镜同时具有尚方和其他著名皇家作坊的铭文”,得出“现存几百面带有尚方铭文的铜镜无一是真品”,未免以偏概全了。
第268-269页,马车铁“轴衬”,在后文中,除一处外,用的都是“轴套”。
第306页,《荆楚岁时记》作者宗懍,一般写作宗懔。下一页,向九子母求子当在“四月八日”。按照传统,此处以中文汉字为宜。
第323页,错把“蓝田璧”译成了“蓝田璧玉”。试读原文,黄金釭含蓝田璧,则以“蓝田玉壁”为好,即以蓝田玉璧镶嵌于黄金釭之中。本页把“白象牙簟,绿熊席”译作“白象牙席,绿熊皮毯”,是妥帖的。但是下页总结时作“屏风、几、床、簟、席、玉镇和香炉”,就不合适了,因为此处簟与席通。此处“席”当指绿熊皮毯。也不能说这里是直接引用原文,因为原文并没有香炉。
第341页,“画地成川”译作“手指划地创造川流”,有蛇足之嫌。秦汉工匠未必没有工具,需要使用手指来干这活儿。
第422页,瓦房庄遗址“坐落在郡首宛城下城区之内”,“郡首”一般指一郡长官,此处宜为“郡治”。另,西汉时期的宛城何来“下城区”?如今宛城是南阳市的宛城区,也不可能有下城区了。
第434页,表6.3实为图,图注中的“瓷砖”应为“砖刻墓楬”或“砖楬”(按正文描述),即墓志铭。不过我很怀疑有没有“砖楬”这个说法。按《周礼·蜡氏》:若有死于道路者,则令埋而置楬焉。显然“楬”是用于标记坟墓的,并不是埋在坟墓中的墓志铭。
第438页,“广汉太守扈商是大司马车骑将军王音的侄子”,应该是外甥(姐姐的儿子),明显姓氏不同,怎么可能是侄子。英文侄子外甥都是nephew,译者不可能不知道啊。
第451页,根据秦汉史书没有关于奴隶暴动的记载,推断奴隶的待遇不是非常悲惨,逻辑并不充分。刑徒集体劳动,才有可能组织暴动,少数奴隶发动暴动的可行性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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