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是一名检察官,仍然有一定的正义感,这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
书中的一篇文章《应废除前科制度的“株连”效应》指出了以下问题:轻罪案件的高羁押率、高起诉率、高定罪率,不仅会导致犯罪人之间因短期自由刑而引发的交叉感染,还会因前科制度的污名化导致其在择偶、就业等方面融入社会的困难。如果是公职人员,还可能会受到“双开”的处理。
更为可怕的是,这也会给子女带来“株连”效应,导致他们在入学、入伍、择业等方面遇到困难。例如,《高中毕业生家庭情况调查表》要求填写近亲属是否受到刑事处分,并将此有些甚至只判缓刑,实刑的话一两个月也就出来了。但这些刑事处罚的影响只是表面的,真正的影响是前科制度给个人声誉及发展带来的障碍,这种影响潜在而巨大。这些影响的公正性还可以进一步探讨。不管怎样,这毕竟是由个人行为造成的,属于“咎由自取”。但他的子女与此无关。
有些子女在其父母犯罪时甚至尚未出生,他们来到这个世界就要面对这些巨大的障碍,要承担并非他们本人造成的“责任”和“后果”,这确实是不公平的。
这实质上构成了一种“株连”效应,也就是代人受过,承担他人的责任。这些不能仅仅归咎于命运不济、生错了家庭,这也是制度上的重大问题,违背了罪责自负的刑法原则,也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罪责自负是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一,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因为一个人的罪行而连累家庭成员和家族成员,这也是现代法律明确反对“株连”制度的原因。
因为它承认每个人都是独立的理性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自然也不能为不是自己的行为负责,尤其是刑事责任,否则也无法履行注意义务,守法行为就会成为徒劳,这是极不公平的。在制度中不能因为出身、家庭而设置歧视性的规定,否则这些人就将永无出头之日,任何个人努力都变得毫无意义,也必然不利于社会的进步。
这种“株连”也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律面前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接受高等教育和就业机会均等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在同等条件下应该获得同样的机会,不能因为家庭原因这些本人改变不了的因素而受到影响。
而且以此作为评判依据也是不理性的,个人的表现不能仅仅由父母的表现来判断,法律和社会必须尊重每个人独立的人格。
尤其是随着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标准的下调,袭警罪的出现,犯罪圈越来越大,轻罪占据了全部犯罪的80%以上。这些案件虽然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刑罚可以适当宽缓,甚至羁押率也呈现下降趋势,监禁刑的比率也在收窄,但前科制度对个人及其子女的潜在影响,由于影响不是直接的,所以很少引起社会的关注,还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动摇。
这种“株连”通过制度上的障碍,会导致这些年轻人看不到希望,也会人为地制造不稳定因素。这不是一个小问题,而是每年上百万犯罪人及其家庭和子女面临的现实问题。这些犯罪中,绝大多数是轻罪,但每年都以如此规模积累。因此,有必要对此制度进行全面审查,逐一清理可能导致“株连”效应的制度,直到彻底废除。
任何人都不应该受到“先天性”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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