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雪是英国法学大家,由教育思想家雷宾南在1930年译出,在当时比较有影响力。 今天已有更通俗的中译本,但译者导言也有些意思,如:
所以安生(W.R.Anson)有言:“因此之故,英宪在实际上只是一种畸形发展的制度。譬如,一座古屋, 每当新主入宅之际,必加修葺,必加增建,不但使之足以安居,而且使之足以合于时尚。 惟其如是,屋内所有建筑及设备皆非一手造成,他们却是由多人经营而遗下的手泽。 故就实用方面观察,居停主人未尝不称安适;但就美术方面观察,整齐匀称的雅观不免缺乏。 所以古制遗俗早成陈迹而不合时宜者,往往仍保留于现代。 其结果是:在英宪中不但理论与事实不能时时一致,而且法律与典训不免左右参差。”
综括上文,我们可见所谓英宪实具有四样特殊彩色:第一样是软性,第二样是守旧精神,第三样是继续性, 第四样是名实相违性。因为有了这四样特殊彩色,英宪在各国国宪中不但最为特殊,而且最为始创。 又因为有了这四样特殊彩色,英宪的研究在宪法的比较研究中不但最为重要,而且最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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