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论的主旨是为了支持和解释正义的概念,但它只是一种论证策略,并非正义理论的先决条件。契约论依赖于对原初地位的解释,而不同的正义理论会导致不同的原初地位的说明。然而,无论选择哪种正义理论,最终目标是要确定正义的所有主要问题。契约论之所以有用,是因为它提供了一些更具体和生动的直觉结果。通过契约论的视角,我们可以审视相互冲突的直觉。例如,某些人可能会反对天赋的任意性,但如果同一个人不知道自己的天赋会带来怎样的结果,那么我们可以认为他的直觉实际上可能是因个人利益与我们的直觉相冲突而产生的。因此,契约论策略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公平的视野,以支持我们的直觉。然而,契约论策略并不是实现正义目标的前提条件。事实上,无论是契约论策略还是理想同情者的策略,他们都要求道德主体采取公平的立场,并不考虑特殊的利益。因此,选择契约论策略或理想同情者策略的差异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道德主体能够超越特殊利益,公正地对待他人。契约论策略并没有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增添什么内容,因为直觉的论证才是最重要的论证。罗尔斯寻求一种反思的平衡,即通过反思我们日常实践中的直觉和超越特殊利益的公平视野来支持正义原则。因此,批评罗尔斯的人要么质疑他的根本直觉,要么说明为什么差别原则不能最好地阐明这些直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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