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马克思认为法律不能维护所有人的利益,也不能具备绝对的公平和正义。法律的保护范围取决于统治阶级的意愿。
法律是一种想象的现实,虽然不可见摸,但对人类生活有着巨大的影响力。立法的唯一目的是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法律规定应以最广大人民的幸福为目标,需要控制个体利益的内在骚动。
孟德斯鸠曾说过,不是所有必需的惩罚都是暴政。为了更多数人的福祉,必须对危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行为进行惩罚。但所有的惩罚都应该维护公共福祉,而非个体私利。
本书提到的“罪刑相称论”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犯罪对公共福祉的威胁越大,犯罪动机越强烈,阻止犯罪的手段就应越强有力。目前一些国家的刑罚过轻,导致犯罪频繁,社会治安不安全。这只会催生更多的犯罪。
除了“刑罚相称原则”,本书还讨论了犯罪类型、刑罚轻缓、特殊犯罪、赦免、人证、盗窃罪等问题。总之,刑罚的严厉程度应与本国国情相结合,务实求事实。最重要的是,不能忘记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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