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80年的海外汉学著作,短小精悍,高屋建瓴,视野开阔,五星推荐(建议配合《旧唐书·刑法志》、《新唐书·刑法志》、《唐会要》卷三十九、卷四十阅读)。
宾格尔不认为中国的立法工作只能回溯至唐代的《唐律疏议》,不认为有唐一代奠定了中国「制定法」和「法学理论」的基础。而认为「制定法」和「法学理论」早在唐代之前已经形成。
但宾格尔还是从唐代立法给出了以下理由: 1、唐代是中华鼎盛时期,受外来影响小,并且结束了「儒法之争」; 2、唐代法律资料充足; 3、唐代法律对东亚其他国家(日本、越南)影响大。
宾格尔分析了法律史料各个来源(《旧唐书·刑法志》、《新唐书·刑法志》、《唐会要》、《唐律疏议》、《唐六典》、《唐大诏令集》、《册府元龟》、《通典》、《太平御览》)。由于宾格尔目的之一在于通过本书及对唐代法律史料的翻译,向德国学术界介绍中国法律体系,特别是其相较于欧洲法律传统所特有的特殊性、系统性和独立性,因而宾格尔对各史料来源进行有价值的对比,并翻译了《旧唐书·刑法志》、《新唐书·刑法志》、《唐会要》卷三十九、卷四十,附于书后。
宾格尔认为,中国法律体系的独特之处在于皇帝和高官长期地、深入地参与立法、司法工作(比较法学视野)。可能是因为刑法在国家治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的法律制定更多地含有政治意义,刑法的目标不仅旨在于在恢复被侵害的权利,更多的是服务于国家的政治目标。而刑法在其他国家的代表性功能,例如复仇等,在唐代则位居其次。
宾格尔以西欧通行的四类法律渊源分别探究了皇帝、唐代官员判决、唐代习惯法、官员学说和儒家经典能否很有启发性。
四类法律渊源: 1、拥有立法权的统治者或统治集团(内阁、议会等)所制定的法律。 2、整个民族或特定人群沿用而成的习惯法。 3、是官员的司法判决和司法实践,尤其是法官在法律解释适用过程中得出的格言和判断,虽然判决和司法实践在理论上未必是所有国家的法律渊源,但从法律比较的目的来看,却可视为一类独立的法律洲源。 4、法学学说和教义,它们作为法律渊源,在各国意义迥异。
宾格尔最后讨论了法律对皇帝约束的问题(皇帝的立法权与司法权,法大还是君王大,囿于史料,只分析了高祖、太宗、高宗)。
书末附带的唐代《立法年表》、《敕诏、奏议和法律商议列表》也很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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