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章紧接上一章,讨论的是社会格局下的道德规范。
要了解西方“团体格局”社会中的道德体系,不能忽视他们的宗教观念。团体代表——神,必须是无私的。每个个体,被耶稣象征的“团体构成分子”,除了私人的父亲之外,必须与别人共同拥有一个更重要的“天父”,即团体。只有这样,每个人的人格平等才能确立,每个团体成员和团体之间的关系才是相等的。因为上帝是无形的存在,所以在履行团体意愿时,需要有人来充当代理人。牧师代表上帝意愿的执行者,官员代表团体权力的行使者。上帝、牧师、国家和政府的区别是不能混淆的。在基督教历史中,人们曾经要求直接与上帝交流,反对不能真正代表上帝意愿的“代理人”。同样地,美国《独立宣言》也提到:“人民建立政府,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政府的正当权力必须来自受治者的同意;如果任何政府对这些目标造成伤害,人民有权改革或废除该政府。我们认为这些真理不言自明。”
而对于中国乡土社会中的“差序格局”,许多地方则与之相反。在以自我为中心的社会关系网络中,最重要的是“克己复礼”和“修身为本”这个道德体系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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