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利不仅仅是民法物权,而是“私法权利+公法管制”的一体化(《土地正义》第206页、《土地经济学论纲》第205页)。私法性质的财产权,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被用于耕地上,同时根据公共利益施加公法上的权利和责任。这些公法权利包括公共役权,负责让供役地承担公法上的消极义务,例如土地权利人不得非法改变耕地用途,不能损害土地生态环境,也不能造成耕地的永久性损害。
相关推荐
发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