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治理中,存在一个常被提起的问题:为什么我们动用了如此多的制度工具,制定了许多“最严格”的法律政策,如耕地保护、粮食安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定调”高且手段严,然而违法用地问题却不断涌现,如“春风吹又生”,专项整治行动一轮又一轮,却始终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些现象表明,在土地治理的政策、制度、方式等方面,必须遵循土地经济学的基本规律和土地法学的基本原理,否则会落得南辕北辙、缘木求鱼的结果。举例来说,耕地“非粮化”有其内在的经济诱因,要想实现“良田粮用”必须尊重经济规律。同样地,立法也必须遵循客观规律,法律不应恣意制定。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法治应包含两个意义:第一是已经成立的法律应该得到普遍的服从;第二是被普遍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具有良好制定的法律。”
土地法的良法善治核心在于平衡公权力和私权利,理顺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关系。《土地正义》和《土地经济学论纲》都对此作出了精彩的阐释,指出土地问题的本质在于解决公私矛盾。土地其财产权必须得到私法保护,同时,由土地具有的公共属性所决定的土地资源配置与利用过程中常常受到公法管制。(《土地经济学论纲》第205页)因此,土地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平衡公权力的管制和私权利的保护,这对于耕地保护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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