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包括法人、自然人和特别法人的借贷行为。特别法人指的是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在中国最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里,村集体组织也存在着民间借贷的情况。
如果村集体为了自身建设发展,向民间借贷,出现无法清偿或其他纠纷情况时,应如何划分责任呢?此时可以借鉴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朱某实、朱某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的案例。
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借贷双方朱某章与朱某实是临沭县玉山镇朱黄峪村居民,朱某章任村会计,朱某实任村支部书记。朱某实多次向朱某章借款,且借款已实际交付,后朱某实出具借条两张,其中一张备注了借村用。朱某章主张利息损失,但是被告朱某实未予清偿剩余借款,案件最终判决要求朱某实清偿剩余借款及利息。
从该案例可以探讨以下几点:
1.民法典将特别法人纳入了法律范畴中,特别法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这包括村集体组织村主任作为代表可以代表村集体组织借款,但借款需要用于村集体组织,否则不能认定为村集体借款。
3.利息是暂时放弃货币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报酬,是放贷人对自己作出的在某个特定的时间之前不收回贷出货币的承诺的补偿,如双方未对利息约定明确,则按照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4.自然人之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如未约定利息,应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否则不能主张利息损失。
5.借贷双方中仅有一方为自然人或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如利息约定不明,应依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或按照合同履行地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6.如果借贷双方对利息的存在有争议,且双方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则此情况视为尚未约定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偿清之日止,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7.当自然人之间约定利息的借贷关系发生纠纷时,按照约定计算利息。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则按照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8.在民间借贷中,如果村集体组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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