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斯将礼品交换视作原始社会里的突出特点之一。这种交换往往并不能使双方赚到实际的利益,但是却创立了交换者之间的社会联结,赋予参与者一种信赖和互助的特别关系。
列维-斯特劳斯把原始社会的婚姻视作礼品交换的基本形式之一。部落之间通过婚姻达成结盟关系,或者家庭之间通过婚姻达成亲属关系。这种婚姻的实质是女人的交换,女人在其中充当一个礼品,用来为交换的双方建立结盟或亲属的关系。在此意义上,普遍存在的乱伦禁忌也就不能被解释为一种优生学的选择(禁忌的内容五花八门),它应该被认为是将外族通婚和联盟的社会目的强加于性的生物学事实上,通过禁止同一群体内部的结合而迫使婚姻发生在不同群体之间,以此形成群体之间的亲属关系。
这种交换方式确立了礼品和送礼人的区别,确立了女人总是实际上以女性对自身缺乏完整权利为基础,说明着女人的从属地位。
为了维持这种社会中女人的附属地位,就需要让这种交换女人的婚姻持续发生。为此首先要做的就是依据生物性征将人分为两类。性别劳动分工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普遍现象,然而两性的具体任务在不同文化中却是千差万别甚至截然相反,因此性别劳动分工的产生并不能被认为是为了依据自然生理差异而使男女两性从事适合其自身的工作。对此列维-斯特劳斯的调查结果是,这种分工实际上服务于另一目的:保证男女的结合而制造包括至少一男一女的最小经济单。于是,性别劳动分工应该被看作是一种禁忌,一种反对男女同质的禁忌,它依据生物性征创造了性别分类并规定了异性恋的强制性,于是令交换女人的婚姻得以在社会中持续进行,进而维持女性的附属地位。这种分类的后果实际上也压抑着每个人的性格特点,使其成为不完全的一半,并被认为需要同另一方结合才能找到完整,以一种僵化的模式在束缚女性的同时束缚着所有人。
某些原始文化中的易装现象证明着性别制度是一种社会建构而非自然本质。在达荷美人的文化中,一个女人可以通过足够的聘礼将自己变成丈夫与另一个女人结婚;莫哈伏人则拥有一套制度化的性别转换仪式,一个解剖学上的女人可以通过特定的仪式变成社会性的男人并寻找一名妻子。上述例子均向我们表明,性别分类与异性恋规定乃是一种社会习俗。
弗洛伊德俄狄浦斯冲突是维持性别制度得以运行维系的关键。性别制度要求两性区分,俄狄浦斯冲突则让个体意识到这一区分的存在;性别制度包含了管理性欲的规则,尤其是强制性的异性恋,而俄狄浦斯冲突则迫使个体对这些规则进行适应。
弗洛伊德在对俄狄浦斯冲突的讨论中草率地得到了诸多结论(这也是他受到女性主义者批评的原因),改变这些不足的是前俄狄浦斯阶段的发现。在前俄狄浦斯阶段,由于母亲通常作为抚养者出现,因此母亲是两性儿童的欲望对象。当儿童发现性别分类的存在,发现母亲只属于父亲而不属于任何一个孩子,俄狄浦斯危机出现。在一般的过程中,男孩确认了父亲对母亲的权利,同时确认了自己同样可以成为跟父亲一样的男人;他接受了关于性别分类的社会契约,这套契约许诺他将在未来得到他自己的女人。女孩所经历的过程则更为复杂,因为相比于男孩,她还需要承受乱伦禁忌之外的同性恋禁忌,不具备任何欲望母亲或欲望女人的权利;为了进入性别制度的象征体系,她只能将欲望转向男人。(巴特勒对这一过程的论述更为充分,她将女孩性别身份认同的形成视作“把那个丧失的对象合并到自我本身的结构里,接收这个对象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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