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类学》是一部关于法律人类学的综合性著述,作者诺伯特·罗兰的宽广视野令人想起19世纪那些伟大的发展性成果。与其他专著不同,该书是一部对法律人类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整体论述。罗兰教授在书中展现了法律人类学的完整谱系,介于法学和人类学之间,以法学为本体,汲取人类学的理论营养,运用文化人类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解释、阐述、论证法律现象。他关注的法律命题主要是法律起源、法律的历史演进、纠纷解决、非西方的法律文明、法律多元、法律涵化等。
传统法学常将法律视为封闭自足系统,而法律人类学打破了这种固有理论立场,以开放的态度定义、研究和解释法律。它从细微处观察,使法律回归到日常行为、文化现象和风土人情,将法律概念、理念和精神最彻底地约分为现实生活的知识,而不是居于庙堂之高的图腾符号。它还以博大的视野、雄心勃勃的志向和高屋建瓴的起点探索法律和社会、人类、世界内在价值、信念和秩序的关系和联系,揭示法律自身的价值和精神。
在方法论方面,罗兰教授以丰富、充分和详实的民族志调查资料为基础,进行实证分析研究。他奉行从现实世界寻找启迪、以客观存在证明论点的学者,将许多重要观点建立在有确切出处的民族志材料上,使论证更可靠和可信。这种优势恰恰是传统法学研究最需要弥补的一个方面。
跨文化比较是法律人类学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罗兰教授强调跨文化比较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借助对博安南与格拉克曼的论争分析说明了自己的立场。他认为,在进行跨文化比较时,应先研究制度本身,然后才研究其组成部分,因为后者赋予了前者意义。他还强调潘尼卡所称的“同态等价物”概念的重要性,通过功能性等价物推导出概念或制度之间的相似性。
在学术态度上,罗兰教授展现了兼容并收和不墨守成规的特点。他既进行形而上学意义的哲学思考,又表现出对不同学说的兼容并蓄和有分析性的反驳。他对进化论主义、民族中心主义和西方中心主义保持着鲜明立场,并强调不将法律和国家等同起来。他还思考法律的定义、法律的历史和法律与邪恶的关系,以及法律对于死亡的回应。他认为法律是人类对于生命的尊重和对生者利益的保护的体现。
综上所述,《法律人类学》通过对法律人类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整体论述,展示了法律的深刻联系和多样性,打破了固有理论立场,探索法律与社会、人类、世界的关系和联系,揭示了法律的价值和精神。通过丰富、充分和详实的民族志调查资料,进行实证分析研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研究法律的视角和方法。同时,作者的兼容并收和不墨守成规的学术态度丰富了学术讨论的多样性,为法律人类学研究提供了广阔的思考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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