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与哲学、神学和社会学的关系
这篇文章讨论了涂尔干的著作《自杀论》以及自杀与哲学、神学和社会学的关系。文章指出,《自杀论》虽然是一本100年前的书籍,但其方法和框架仍然值得关注。加缪曾说过,“自杀是唯一严肃的哲学问题”,而神学中也存在一种观点,即自杀是人类唯一可以超越神的方式,因为神不能自杀。
文章接着提到社会学三巨头卡尔马克思、马克思韦伯和涂尔干,将涂尔干将自杀这一个人行为抬升到了社会学的角度。在《自杀论》中,涂尔干讨论了自杀与精神疾病、家族遗传、种族、国家、气候、季节、宗教信仰、社会生活、受教育程度、已婚未婚、遗传以及时间等之间的关系。
涂尔干得出的结论是,虽然自杀表面上是个人行为,但实际上受到社会影响的程度很大。他提出了利己型自杀和利他型自杀的概念,前者认为自杀是个人的“权力”,后者认为自杀是个人的“义务”。个体与社会、家庭、社区之间的联系越紧密,自杀的风险就越低,反之亦然。
然而,作者指出,个体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仍然存在着不可知性,这正好说明了人的自由意志的存在。无论处于多么困苦的条件或悲伤的情绪下,人们仍然可以选择不结束自己的生命(尽管事实通常恰恰相反,大多数自杀者生活并不困苦)。作者坚持认为自杀不是正面行为,因为它显然无法成为普遍化的规律,而且自杀的行为往往会被个体自我取消。除非在精神错乱的情况下,任何对自己生命不负责任的行为都应该被谴责。
最后,作者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我们是否有权利对自杀进行谴责。这个问题涉及到伦理观和道德观的讨论,追求真相、探讨自杀现象的原因和影响、实施预防措施以及提供支持和帮助可能是更重要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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