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讨论的法,是孟德斯鸠所说的恒定之法,是内在于现存一切法则、秩序、规范中的、其自身与身外之间的公正关系。或可理解为律法(实定法)的法度。
正如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国家会兴盛,符合法度的法治使国家不为而治。这便是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意义。“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所考察的恒定之法度在各种实定法中的体现,因此他在书中论述时“尽量遵循这些关系与调整对象之自然顺序”。
这种自然顺序是:
1. 各国政体性质及其原则; 2. 各国气候、土壤、地理和疆域; 3. 基本政治制度决定的自由度; 4. 民众的主要职业、宗教、喜好、财富、贸易、风俗等;
当然还包括法与法之间的吻合关系。
首先,孟德斯鸠通过区分三种政体,将各国法的现状及利弊优劣归类加以说明。他认为就自然特性而言,小国宜采共和政体,中等国家宜采君主政体,大国宜采专制政体。
大概因为他所言“宜采”,正如他在论述中强调的——是自己“考察事物本质而得出”,并“无意指责”,我们以地域与政体关系的倾向性,对他的断言加以认识即可。换句话说,可以这样理解:大国倾向于采用专制政体。
其次,源于政体性质(区分最高权利掌握在民众、君主或某个人手中)的不同特点,又有各政体原则。政体原则可以理解为国家精神,是国家聚合民众的精神指导,也是政体中人人都应遵守的原则:
1. 民主政体必须拥有的源动力是美德; 2. 荣誉是君主政体的主要原则; 3. 恐惧乃专制政体所必需。
最后,依循恒定之法与方方面面关系的自然顺序,孟德斯鸠详细而全面地论述了他心中之法的精神。
他说,“唯有那些有幸天生就具有能力洞察国家整个政治制度者,才能提出政治制度的改革建议。”因此他不厌其烦地论述了几乎他所接触的一切法,试图“启迪民智”。抱着这样的目的,他在结尾写道:“我论述之终,乃大多数作者论述之始。”
《论法的精神》是一部恢宏巨著,作者穷尽他的时代关于法的关系的考察和思索,对于启迪法智必不可少。
通过阅读,读者或可领悟到:恒定之法如正义、公正,是我们的终极理想。而在那之前如昏昏之黎明前的黑暗,未来有待我们每一个阅读者,心秉持“公正之关系的法度”之烛,勇往直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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