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按历史时间和国内外顺序对性犯罪相关的法条进行了梳理。在人权意识未觉醒的时代,女性是附属于父权夫权的财产,并无人权和主体权益。定义性犯罪的惩戒,只是因为女性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财产拥有者的权益。因此可以看到很多在当今看来无法忍受的判决。比如被轮奸者只要可以跟其中一个轮奸犯结婚,那么参与轮奸的所有人都可以免于罪责,因为女性作为“财产”进入了婚姻。人权浪潮席卷全球的过程中,女性逐渐觉醒,继而开始争夺主体权益,法律的性相关法条制订也逐渐从保护“财产”转向保护“主体权益”。
接着讲到同意问题在性侵犯罪中属于核心问题,并开始细致剖析“不同意”的判断标准。被害人的抗拒行为是否是唯一的判断标准呢?是根据主观立场还是客观立场来判断“不同意”呢?作者将会讲解不同的判断标准,比较它们的优缺点,并结合可行度和保护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权益等角度给予建议。作者提到的“不就是不”和“只有是才表示同意”都是近期女权发声的热门议题。尽管作者分析了这两种立场的局限性和超前性等缺点,但也肯定了对于男女平等的追求。作者写到:“法律不能激进地改变社会习俗,但是法律至少要在最低限度上推进男女平等”,“如果认为妇女有性自治权,那么她应当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和知道自己在说什么”。这部分的论述既条理清晰又兼顾人文关怀。
在读到制定标准的时候,“不就是不”真的会被滥用诬告吗?我试图在书中找到答案。作者分析至此有提出,“法律要保护性自治权,但绝不能以完全牺牲被告人的利益来达到目的,法律应该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必须有可以依据的客观标准。但也要承认,这很可能会造成少数女性的权益得不到刑法的有效保护,但却可能充分保护被告人不受冤枉。应当认识到: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刑法是社会防卫的最后防线,刑法不可能对所有侵犯性自治权的行为都进行打击,它只能惩罚那些最严重行为。”因此,作者虽然表示男性应当尊重女性口头上的拒绝,但“不就是不”在司法中仍有局限性。另外,法庭对性侵被害人常抱有诬告的不信任。在美国,实际上性侵虚假报案率只有5%,其他案件虚假报案率为2%;如果使用女警察的话,强奸案的虚假报案率则只有2%,也就是与其他案件持平。
摒弃谈性色变的旧风气桎梏,直面性侵犯罪中敏感的两性话题,愿意书写我国性侵犯罪的法益嬗变,认真阐述当今法条规章是什么、为什么,本身已是很可贵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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