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凤治(1814—1883)为晚清的一个中下级文官。
杜凤治初入仕途时对官场三味领会尚浅,比杜年轻得多的上司、肇庆知府郭式昌提醒他:“(君)太认真太直性,官场不可与人有真性情,广东更甚,治民不可一味正道,如开古方,须要权术,如一味直道而行,究受亏不少。”杜凤治认为郭的话“真药石语言也!”随着杜凤治官场历练的增多和关系网的拓宽加固,其在官场中也逐步游刃有余。
简讼是杜凤治行使司法权力的一个重要原则。按清朝的法律制度,在州县,只有正印官可以理讼,虽然实际上会委派委员、谕令或默许佐杂听讼,但如果绅民健讼,案子就肯定审不过来。所以州县官就必须教化绅民不要轻易兴讼,涉讼后要尽快遵断不得缠讼。杜凤治对能说会道的当事人,不管是否有理都会很反感,有时还特地让其吃点苦头,除了为迫使其具结了案外,也是为警诫其他绅民不可健讼。如果碰到坚持诉讼主张的涉案人,杜凤治就会认定背后有“讼棍”教唆,甚至会暂时不理案件本身,先命其供出“讼棍”。在所任州县,杜凤治经常严查“讼棍”予以惩处,在南海知县任上还按照督抚的意旨把有知府头衔的大“讼棍”潘峥嵘关押致死。对涉案人的亲属、家族成员“扛讼”(参与和支持诉讼),杜凤治也持严苛态度,动辄予以惩处。
杜凤治强调简讼,未尝没有体恤绅民的考虑。日记经常提及“讼累”,绅民只要惹上官司,不管是罪案嫌疑人,还是嫌疑人的直系亲属、关系人(如疏远同族、同村、邻居),甚至无辜者,或钱债田土等案的当事人、关系人,都会被羁押。被羁押的涉案人和无辜者,不仅费时失业,羁押期间饭食得自行料理,还要受差役、管监“家人”的勒索。即使是钱债田土等纠纷,各种诉讼费用也都由当事人承担。例如,罗定陈、黎两姓争祠堂基址,黎姓强烈要求知州杜凤治前来勘验。当时知州本人与书吏、差役没有要钱,但仅仅打点轿夫、执事人、门号房,黎姓也花费了十余千文钱,而此案判决结果只是陈姓补偿黎姓地价两千文钱而已。其他案件涉案人付出的要更多。日记记载了多宗无辜涉讼者家破人亡的事,杜凤治曾慨叹:“衙门官司不可沾着,一沾即可破家。”所以他要求绅民尽量不要兴讼、缠讼。
大事化小是杜凤治理讼时常见的做法。无知百姓不知王法,往往无意陷入重罪,如果尽法惩治,甚至会判斩、绞。杜凤治不忍心也不可能都如此判决。而且上详的每宗大案重案,都意味着州县官的银钱负担。把大事化小,既迁就现实,也符合自己利益。例如,民间诉讼为抵制对方,常捏造对方抢劫、掳掠、奸拐、伤杀、挖坟毁骸等情节,如都按律例反坐就判不胜判,杜凤治在多数案件中都只是把反坐作为迫使诬控者具结的手段,基本没有真正实行过。有些今人看来很严重的案件,杜凤治也会大事化小。如光绪元年,罗定州陈钟英6岁侄儿学大人叫一寡妇为淫妇,被寡妇以扁担追打时落井淹死。族老调和令寡妇夫兄陈明基等罚钱20千文埋葬小儿了事,但陈明基等没交钱,陈钟英等就牵走陈明基的牛,陈明基等以对方抢牛告到州衙。杜凤治了解原委后,只就诬控“抢牛”一事谕饬绅士调解,却没有提及小孩被打落井而死的情节。致死小孩本是人命案,但此小孩看来并无父母,既然族老已调和,杜凤治就不再深究了。
杜凤治对某些类型案件的审理有他个人的特点。例如,对多数奸案,杜凤治都说没有确据,对奸情的指控不予采信。在当时检验条件下,绝大多数奸案都不易找到确证,要办成铁案很难,杜凤治排除奸案,也许是出于避免日后麻烦的考虑,同时认为否定奸案对受害人及其家族更有利。杜凤治对以奸案提起诉讼又并非受害人者通常会鄙视,对奸案嫌疑人则以其他罪名予以重惩,而故意忽略奸案情节。对被牵连入各种案件的节妇、孝子,杜凤治尊重并体恤,对诉讼中孤寡贫弱的受害人,杜凤治也会同情,有时还自掏腰包予以帮助。杜凤治听讼难免会偏向富人与士绅,但又要求绅富不要做得太绝,当涉讼两造一贫一富时,杜凤治往往实行“富者少与体面,贫者少令便宜”的办法以求两造接受调解以息讼。杜凤治作为士大夫、州县官,对严重作奸犯科的人疾恶如仇,对一些情节恶劣民愤很大的案件,甚至会超出法律予以严惩,不怕担责。同治十二年,在佛山抓获抢掳女孩的罪犯,幕客按律例拟定为绞监候,杜凤治主张定为抢劫罪,因为按抢劫罪才可以“就地正法”。但案情毕竞不是抢劫,幕客不肯担责。杜凤治就亲自修改案犯口供,并争取到知府的同意,两人一起特地见督抚面禀,杜凤治自己又禀报按察使请求批准。由于州县官在听讼时实际上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杜凤治的个人性格对其行使司法权力有很大影响。
羁押是州县官迫使涉案者服从判决或屈从官员意志的有效办法。同治九年到十一年,已被抄家的前浙江盐运使(未赴任)潘仕成与其侄潘铭勋为出售家族产业涉讼,潘铭勋出售给英国人的产业包括潘氏家族早就典给美国人的一片土地。因为案情复杂、审理不易,杜凤治就命把潘铭勋父子及潘仕成爱子潘瑞榴(潘仕成因年老病重无法羁押)扣押在南海县丞衙门,待到潘铭勋、潘仕成双方分别出银把地契从美国商人手中赎回才允许保释。
杜凤治谕令羁押的人,既有疑犯,也有书吏、衙役、士绅、欠粮者、殷丁,甚至还有只是冒犯了他或他看不顺眼的人。同治六年,奸拐案的事主邓传能被羁押在差馆,“拷打狼藉”,但杜凤治下乡催粮一个月就把他忘记了。回来后记起邓传能请求释放的呈词“言语不顺”,于是追查出代写呈词的“讼棍”江润颐,就把江拘押审讯。杜凤治对他说:“鼎铛亦有耳,汝岂不知本县事忙在乡一月?交差小事,偶尔不忆,汝敢出言?”杜凤治明白无误地表示,羁押、拷打并无过错的受害人并忘记释放没什么大不了,反倒是质疑知县权威的人要受到惩处。次年,他在四会任上审理梁柏香控叶有庸争屋案,梁柏香没有到案,传到堂后梁称叶一方实际当事人叶有庸的儿子没有到案,所以不来。杜凤治听后大怒,认为怎样审案由官决定,梁的辩解是“目无官长”,于是偏偏不审,先把梁柏香收押。因为审讯案件必须传齐所有涉案人,州县官为审案的便利就把不论何种原因涉案的人都关起来,以便能上堂应讼。此案只是一宗普通民事官司,实际上的被告不到案,原告梁柏香因而也不到案。杜凤治因两造均不到而生气,于是不管梁柏香是原告且是绅士,也要把他拘传到案并收押,又把被告年老的父亲叶有庸羁押。同治十三年,杜凤治在罗定审一宗田土、欠租纠纷案,其中一方的当事人李广明避匿不到案,而让自称已有八十高龄且耳聋的老父李逢皋出头。杜凤治大为生气:“广明不出,而以将死之老朽出头质讯,计亦狡矣!伊以为李逢皋老惫至此,官必不能责之押之,岂知责固不可,押则何妨?将李逢皋收押土地祠,即或老病将死,亦听其死在押所。”同年,杜凤治正打算释放久交差馆羁押的欧朝典、陈仕朝,恰好有人要保释,杜突然生气,认为陈以财贿脱,明知其冤枉,也要多押两月再放,以示恩威皆出自官。
无辜误被羁押者并非个别现象,有时还包括高龄老人。在南海县一宗叔侄互控案中,侄儿不到案,就把他70岁的管门仆人林顺羁押。此案不是杜凤治经手,杜凤治也认为林顺与该案无关,却又认为羁押他没有错,并评论说:“无论南海,即在外县,既押后往往忘之,此人无出期矣。以一人观之,乃知如此者殆不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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