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给社会派打个样——它就是了。没有不是日本人就不懂的动机——也恰因为“正常”,才更“日本”——身临其境地体会日本文化对出格个性的厌拒和对个人责任的执信,一句话说,特别“紧”。
没有为了反转而反转的反转,核心诡计略牵强但可接受,埋下的灰线一一回收,破局的关窍全有交代;人人长嘴长脑子,并不用劳动大聪明侦探和侧踢。小说最打动我的,是南乡强烈的道德感——不是每个刽子手都会因杀人而造成终身创伤的,我对人性本善毫无幻想,但珍惜每一个将同理心内化为本能的好人。
高野讲了个踏踏实实的好故事,但他志不在此。围绕刑事司法制度尤其是死刑的徐徐探问才是戏核。
简单说,假设司法系统里全是认认真真履行责任的好人,那么刑法可以确保公平正义吗?
不能。它甚至不能确保不会冤杀。消失的13级台阶是个很直白的隐喻:它既是实指被山土掩埋的石阶、替树原脱罪的核心线索,更是说从死刑判决到死刑执行的13道手续。倘若没有南乡和纯一极具偶然性的私人行动,那么这13道关口并不能挡住无罪的树原走上绞架;倘若南乡没有找纯一做搭档,或者在看到栽赃证物时对他的信任稍有动摇,那么纯一也很有可能因佐村光男的陷害而沦为死囚。从警察、检察官、法官、法务省事务官到管教官,小说里的每一颗螺丝都是合格的,有些甚至是正直的,但是冤杀却无可避免。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废死派有充足的理据:再完备的程序也无法杜绝错案,那么“刀下留人”至少可以避免“人死不能复生”。是的,法律只能在概率上保证公平,冤案是永远无法根除的,一定会有人无罪受罚,这是任何社会任何时代都必须接受的令人不适的现实,是个人与社会契约中无法剥除的一部分。但是在废死派看来,“剥夺生存权”这种惩罚,不应容忍任何小概率的错误。至少在死刑面前,“错放”和“错判”这“两害”间的选择,不需要挣扎。宁可枉纵,不能错杀。宁可把所有十恶不赦之徒关到死,也不能冒一个无辜之人被错杀的风险。
废除死刑派的另一条理由,是“死刑”本身的逻辑无法自洽。社会惩罚杀人犯,是因为我们坚信“因任何理由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都是非正义的”。而死刑的吊诡之处也正在于此:如果用“杀人”来惩罚“杀人”,这本身不就是在承认“杀人”在某些条件下是正义的吗?如果“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杀人”这个原则有了例外,那么这个原则还能被称之为“原则”吗?死刑杀死了杀人犯,却向杀人犯的逻辑看齐认输。反对者当然可以辩称:杀死杀人犯是正义的,因为“杀人偿命”是“不能杀人”原则的唯一例外。但是,也只有这样的罚则才是公平的,才能吓阻杀人的恶意。这样的驳论有三个问题:第一,仅仅刑法法条中适用或可以适用死刑的,就有9条46项(包括贪污受贿这样的非暴力犯罪)——不是只有杀人者死;第二,“杀人”不一定偿命,“故意杀人”才有可能偿命,而“主观故意”“杀人预谋”并非可以测量可以确知的客观事实,只能通过证言、犯罪预备等旁证推论;第三,如果确实是“故意杀人”,“偿命”就是正义的吗?小说里的纯一为女友向施暴者复仇、历代史不绝书的杀人报复血亲之仇,这样的杀人犯,也应该以死刑来处罚才可称公道吗?
打了一个补丁,就要给这个补丁打十个补丁。打来打去,“原则”虚不受补,也就形同虚设了。
反对者也可以继续反驳:如果这样说,那么“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杀人”这个原则本身就不对,国家可以杀人,如果它的国民犯了该杀的罪。但是个人不可以,不管“理由”有多么“充分”。
如果我们认同这一逻辑,那么就将面临另一个大问题:前述的讨论,通通建立在一个假设上——司法系统从制度到人员都是恰当、称职和正义的。生活经验告诉我们,这不可能。“国家”不是一个全知全能仁慈公正的神,它是按照许多你我这样的普通人制定的规则、由许多你我这样的普通人协作而运行的。把“公平正义”的责任全推给国家,是一种智识上的懒惰和愚蠢。制度、技术、资源、专业能力、职业精神,任何一个方向的短板,都可能造成冤案;如果再将必然存在的权力寻租、道德风险(moral hazard)考虑在内,这个假设也已摇摇欲坠。
相关推荐
© 2023-2025 百科书库. All Rights Reserved.
发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