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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地方就不说了,洋洋洒洒百万言,浸透了作者对历史和时代变迁的深情。
有一个问题不吐不快,作者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甚至可以说是毫无常识。首先,书中提到周秉昆在狱中没有剃头,这点让人感到疑惑。可能是我不太了解九十年代的监狱制度,如果理解错了请别见怪。
其次,周秉昆显然是因为故意伤人被判刑,具体罪名书中没有透露,但无非就是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从十二年的刑期来看,可能更有可能是故意杀人(未遂)。在法院判决时,是必须以已经发生的伤害结果来决定刑期的。当时骆士宾是植物人,应该是一级伤残。但是书中的人物在骆士宾去世后,却提到周秉昆可能会被判更长的刑期。我想问问这是什么样的法律制度,被告人要因为相同的行为被判两次刑呢?即使当时中国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但是这种情况真的会发生吗?
第三,书中提到如果在周秉昆伤人案中,对于周楠的抚养权问题有异议,当事人还可以上诉。我想问一下,在刑事案件中,是否可以同时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作出判决?刑事案件并不包括此类附带的民事诉讼吧?
第四,书中提到在周秉昆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控方律师"是如何如何,想要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看到这里,真的可以确定作者对法律一无所知,看了太多的美国电影,对自己国家的司法制度毫无了解。在中国,代表国家控诉罪犯的是检察官,而不是律师。
第五,书中提到周蓉已经认定周楠是周秉昆的儿子。我想知道的是,对于根本没有血缘关系的两个人来说,法院如何判决他们之间的父子关系呢?这种判决从何谈起?即使法院会判决,也只能确定存在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存在父子关系,或者确认不存在血缘关系的人不是父子关系。在周秉昆和周楠之间,法院根本不可能做出确认父子关系的任何裁判文书。
另外,非常不喜欢周蓉这个人,真的非常讨厌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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