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J.M.米尔恩因其《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一书而闻名国内学界,但早在该书(1986)出版20多年前,他就出版了人生的首部专著——《英语观念论的社会哲学》(The Social Philosophy of English Idealism, 1962)。
在这本书中,米尔恩并未将自己的视野仅仅局限在格林、布拉德利以及鲍桑葵这三位英国观念论核心人物,而是将美国观念论者鲁一士(其《黑格尔学述》已由贺麟先生翻译为中文)也放入其中一并研究,这也是为什么他的书名不是我们现在通称的British Idealism,而是English Idealism,即整个英语学界的观念论者。
但相较于尼科尔森对英国观念论所持的同情态度,米尔恩对这一学派则更多一点批判态度。《英语观念论的社会哲学》一书的核心论题,就是英语观念论的真正价值在于其社会哲学,即人如何在社会中生活,包括伦理学与政治哲学。其形而上学的核心概念“具体的普遍”(concrete universal)则充满了含混,并逐步发展为绝对观念论。如果研究者试图从其形而上学去理解其社会哲学,那么得到的只能是为现有秩序辩护的保守主义观点,而失去了其积极变革关心个体的一面。换言之,就英语观念论而言,形而上学只是“负资产”,应将其剥离,只保留其实践哲学。
但这并不意味着实践哲学就不需要形而上学米尔恩试图提出“Humanistic Idealism”来解决这一问题。他认为这种观点其实已经内涵于英语观念论者的社会哲学中,只是他们并未在形而上学上明确地阐述。在米尔恩看来,我们并无必要去设定所谓的“绝对”,真正的普遍在于理性(rationality),而理性体现在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此,他引入了柯林伍德《哲学方法论》中的概念尺度(scale of concepts)(见J.D. Mabbott的书评,Philosophical Quarterly 13(52):267-269, 1963)理性在各个层级上都有相应的表现,比如技术问题、经济活动、自我实现、进入社会所面对的习俗传统,以及作为理性存在者最终反思超出社会的习俗传统,甚至进入到人类这一整体概念。
在这一意义上,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米尔恩在20多年后会撰写“人权”相关著作。尽管米尔恩将形而上学与实践哲学分离的研究方法已为现在的主流学界所抛弃,但本书仍能告诉我们在相关研究最为低沉的60年代,当时的学者究竟从英国观念论学习到了什么,是什么在一直吸引着他们去阅读观念论作品。当然,本书也为我们理解米尔恩本人的后续思想发展提供了一把钥匙。毕竟其晚期另一部著作《国家的伦理边界》(Ethical Frontiers of the State: An Essay in Political Philosophy,1998)很大程度上就是在分析并进一步发展T.H.格林的共同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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