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功利主义》中,穆勒对其功利主义的理论进行了较为完整的说明。在绪论部分之后,他在第二章对功利主义的含义进行了基本的阐述。
首先,他回答了道德规范的问题,认为判定行为对错的唯一最终道德标准是看行为能否增进人的幸福或快乐。人生的意义在于追求增进快乐和避免痛苦。他对幸福和快乐的讨论更关注于“质”而非“量”,并区别了动物和人的快乐存在的层次差异。
穆勒补充了边沁观点的不足。他对功利主义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认为幸福或快乐是同质的,可以在人际间进行比较和加总,且功利主义基础是人的趋乐避苦的本性和利己主义理论。然而,这引起了批评,认为功利主义是一种“仅仅配得上猪的学说”。对此,穆勒进一步区分了不同种类的快乐,并提出了他的著名论述“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胜于做一只满足的猪;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于做一个满足的傻瓜”。
在个人追求幸福的过程中,穆勒承认了自我牺牲的可能性,但他认为自我牺牲本身并非目的。自我牺牲是否值得认同的核心是“一种牺牲如果没有增进或不会增进幸福的总量,那么就是浪费。它唯一赞成的自我牺牲,是为了他人的幸福或有利于他人幸福的某些手段而做出的牺牲”。因此,功利主义的道德规范标准在于是否增进所有人的幸福,而非个人的幸福。
在第三章,穆勒进一步探讨了功利主义道德标准的约束力来源。他认为功利主义道德的约束力来自内在和外在两方面。外在约束力包括希望得到他人和宇宙主宰的恩宠以及对同胞和宇宙的敬畏和同情。内在约束力则通过对一些心理感情的分析来实现,主要表现为“良心”这一道德感情。
穆勒试图证明终极价值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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