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书中,我对“力与意”这一章节最感兴趣。德里达通过对让·罗塞特的《形式与意义》一书进行分析,探讨了结构主义。在日内瓦学派兴起之前,法国文学批评的主流是大学批评,即研究作家生平和作品的方法。而日内瓦学派的批评注重主题批评,采用现象学方法研究文学批评的方法和原理,强调细读文本。尽管结构主义尚未充分发展,但罗塞特早在巴洛克文学中就发现了“形式”和“意义”。
结构主义并不是将内容和形式隔离开来。乔治·普莱认为形式是“栅栏”,阻碍读者进入文本的思想。而让·罗塞特认为作品是自足、绝对和独立的有机体。作家的形式和意图、形式和写作行为无法完全区分开来。结构是形式和意义的统一体。因此,普莱对否定的客观主义无法触及作品思想的批评不攻自破。因为普莱本身通过客观主义的方式将形式和内容分割了。然而,罗塞特拒绝历史主义、传记主义和心理主义,认为作品只与心理或精神主体源头有关系。德里达认为,这忽略了作品本身的意义历史和运作历史。
德里达认为《形式与意义》一书中,结构的几何学或形态学视角只是机械地进行了一些调整,并未引入能量学的角度。这一点用于回答:若形式本身存在先验的美,那么它又何必与意义相关联呢。
罗塞特承认空间和时间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但将时间简化为一种维度。克洛岱尔和普鲁斯特的作品中,时间是形而上学的,它们包含着某种同时性,非时间性或永恒的美学。
德里达的论证本身就像文学作品的创作,具有优美的表达。我特别喜欢他在结尾描述写作现象时说的:“写作,就是他者进入存有那个原初山谷的时刻,是深度的体验也是衰竭体验的时刻,是力量引力的机制,也是它的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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