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探讨如何对不同规范伦理学理论进行分类,认为传统的后果论、义务论、德性论三分法存在内在缺陷。在第二章中对规范伦理学的基本概念进行澄清,初步排除了一些元伦理学理论,并明确利己主义不是真正的规范伦理学理论。第三章梳理了历史上的重要伦理学家的道德理论分类思想,说明了目的论-义务论二分法的各种分类依据。第四章和第五章对当代主流的三分法进行探讨,发现后果论与义务论的区分不是很准确,德性论也未能成为真正的规范伦理学理论。在第六章中提出了新的分类方法,包括一元论与多元论的区分、基于道德与幸福、理性关系的分类、基于道德动机来源的分类和基于对人的本质或目的的预设的分类。认为当今主流的三分法存在问题,应该有更多的可能性。
全文: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对各种规范伦理学理论进行分类,并提出新的分类方法。在第一章,介绍了本文的研究问题和意义。在第二章,对规范伦理学的基本概念进行澄清,区分了规范伦理学理论与非规范伦理学理论,并初步排除了一些元伦理学理论。特别是对利己主义的澄清,明确其不是真正的规范伦理学理论。这些准备工梳理了历史上的伦理学家的道德理论分类思想。介绍了目的论、义务论、直觉主义等重要概念的来源,并说明了目的论-义务论二分法的各种分类依据。同时,也介绍了利己主义在西季威克那里从一种元伦理学理论逐渐被后来的学者普遍当成了规范伦理学理论的误解。
在第四章和第五章,对当代主流的三分法进行了探讨。发现后果论与义务论的区分不是很准确,德性论也未能成为真正的规范伦理学理论。尤其是对新流派“道德后果论”的讨论,认为其面临循环解释等问题,不可能囊括一切道德理论。同时,也说明了功利主义与康德伦理学之间的相似性,以及利己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区别等问题。
在第六章中,提出了新的分类方法。包括一元论与多元论的区分、基于道德与幸福、理性关系的分类、基于道德动机来源的分类和基于对人的本质或目的的预设的分类。认为当今主流的三分法存在问题,应有更多的可能性。
总的来说,本文认为传统的后果论、义务论、德性论三分法存在内在缺陷,同时也认为当今主流的三分法存在问题。提出了新的分类方法,认为规范伦理学理论的研究应该具有更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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