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儒家礼制属于神权、自然法、传统习俗的更高法,高于世俗法、成文法、普通法。世俗法脱胎于更高阶位法(自然法、神法、习惯)。现代西方政治中最核心的“个人权利:自由、财产”两大权利是洛克在《政府论》中根据自然法推导出来,儒家的“礼法”一样属于自然法系列,可以为成文世俗法背书。说明法制跟礼制根本不矛盾,法制脱胎于礼制,在冲突的时候低阶法还应该遵从高阶法。“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请遵从这个规则的适用性。
2. 儒的礼治滑向人治也是被诟病的重点,它滑向人治是因为部分“礼”缺乏严格的解释机制,从而为个人任意性提供了机会。这并不能证明儒家无视法治,而是强调没有道德指引的法治是不够,在一群没道德不守法人中间,不可能实现。哪怕是皇帝也约束与礼治。
3. 商鞅韩非是法制,根本不是法治。法制是以法治理rule by law,人是法治是以人为目的。凡是以法家法制来治理国家的,无不进入全民共承受的“囚徒困境”之恶之中。
4. 政治和法治概念的混淆:有人提出“现代法治化的本质还是求得政权合法化,古代也是如此,法治的目的就是政治。”根本就是大谬,法治是为了保障人的权利和尊严,政权合法的来源三个:卡里斯马、传统、法理型。它政权来源合不合法,跟它要不要实施法治没关系。英国的皇帝的政权来源是传统,妨碍了他们走向法治吗?
5. 法治和自由主义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自由民主的对立是专制,专制不代表就是人治,也可以是法治。新加坡就是一个典型的威权的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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