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这本书实际上是Friedman在法律社会史纬度下再次展开他在"The Republic of Choice"中阐明的核心观点,即表现型个人主义在家庭法领域的应用。虽然这本小册子几乎涉及了美国家庭法主要领域的两百多年历史,但其内容显得繁复跳跃。Friedman的一贯观点仍是他提出的表现型个人主义。整本书的主要内容是运用这一观念的产生和发展来为美国家庭法(尤其是活法)的发展提供合理的解释。
Wieacker曾在近代私法史中指出,每个世代的法学理论背后都有相对应的哲学理论。但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看,这一论断却刻意忽略了社会在其中的存在,过度接近某种“伟大的心灵”。我们认为,本书的研究是在法学理论和哲学思潮中间地带进行探索的尝试。在历史纬度下,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看到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狂潮席卷下的法律变迁和转型。因此,法学或其本源不变的观点从根本上就站不住脚。
从耶林那里,即使是在德国法学家看来,法学作为一个可以自我发展的概念天国的神话就已经被破除了。换个角度来说,或许最精巧完备的体系总是易于成为保守主义者最坚牢的堡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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