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 Suber写了一本《洞穴奇案》,虚构了一个案件:有几个人去一个荒野的洞穴里探险,然后被困,水尽粮绝,而营救工作进展缓慢。为了能活到救援到达,其中一个人提议抽签选出一个人给其他人吃掉,大家同意了。在抽签的时候,这个人反悔,但是其他人继续按照约定抽签,刚好抽到提议的这个人,最后其他人把他杀死并吃掉。这几个人犯了谋杀罪吗?像Suber那样,朗·富勒等人又写了一本《再审洞穴奇案》,借一些“法官”之口来分析、判定这些人是否有罪。只是理由也照旧是一些老生常谈,并无新意,甚至还在说什么“理性”不能定义“公正”、“天赋人权”之类大清哲学观。就像“火车难题”一样,洞穴奇案是设计出来的一种复杂情形或说思想实验,实际上是要探讨是非、对错的清晰边界。
如我在别处所说,此处所谈就是公正问题。原则也并不复杂,简而言之,一个人是否有罪,是看他是否侵犯了她人的合理利益。在这个世界上,在可以理解为J.Rawls所谓的“原初位置”上,谁也不欠谁什么。每个生命都是从物理世界或说自然进程中进化而来,所以相互平等。至于认为上帝创造了其它生物是为人类服务,这类意淫完全可以理解,生命在本性上毕竟是自私自利的,宣扬对自己有利的东西不能说符合本能,它就是从这些人的动物本能喷涌而出的东西。有些人把自私等于“恶”,看到人类甚至许多动物也做善事,头脑陷入混乱,开始像Rutger Bregman那样否认起人性自私来,还幻想着HumanKind能拯救人类于不义之歧途。农村猪圈里的猪,是不是看到农民起早贪黑,宁愿饿着肚子都努力把自己喂饱,于是就迷糊了,以为自己误解了农民,而把他看作大善人、恩人呢?世事纷繁,没有一双透过杂乱表象看本质的眼睛,就容易产生诸多荒唐的迷思。
关于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不当、有罪,人们常提及的判断依据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已有成文——这不过是为了解决眼前问题的权宜之法。人类固然形成了社会惯例,但是这些惯例是否一定合理呢?各种法律条文也是前人所订,那么他们是否会犯错呢?稍微回溯一下人类的历史,会发现人类文明或说智慧总是在不断进步,前人不足为据。就像人们在探究道德的起源与标准时所做的那样,另一类依据就是我们的直觉、常识(经验)与理性。直觉主义生来残废,因为它无法回答我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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