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时感觉这本书中的每一个字都在浮动,因为我若保留我的言论自由,就可以对密尔说的每一句话持异议。本文的主要目的即力主一条非常简明的原则——该原则就是,人们若要干涉群体中任何个体的行动自由,无论干涉出自于个人还是出自集体,其唯一正当的目的乃是保障自我不受伤害。
如果别人没有伤害到你,你是无权干涉别人的自由的。但是如何界定伤害是一个非常主观的标准,对其的判断非常依赖于人的理性和道德水平,另外还要考虑行为被广泛模仿后出现了伤害他人的情况等,非常复杂。界定伤害最简单的方法是法律,即“法无禁止皆可为”,再就是社会舆论。密尔试图警告人们法律和舆论对人的自由的限制,它们会形成一种暴政和专制。
若想解决这个问题,大概需要依赖每个人行使言论自由,去兼听、去争辩,在这个过程中接近真理。也就是保障自由的条件是人们拥有自由,这样看来密尔所说的自由是很难实现的。这是一种相对主义的观点,和施派认为存在绝对真理、反对相对主义的主张是背道而驰的,但不排除密尔的观点部分来自古希腊。尼采的超人和权力意志是对密尔自由原则的破坏,另一种极端是即使没有伤害到别人也不行使自己的自由,即自由没有被充分行使,原因可能包括法律、舆论、宗教等,最极端的是伤害自己,即使没有伤害别人密尔也不赞成这种“伪自由”,因为“自由原则不允许一个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而允许一个人让渡自己的自由,也不是真正的自由”。
虽然密尔被认为是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代表人物,但仍有必要质疑密尔所说的自由原则的前提:“人们若要干涉群体中任何个体的行动自由……”,其中的“人们”和“群体”是否包含女性。根据密尔在《女性的被支配状况》中指出的,维多利亚时代的女性在婚姻关系中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很难认为女性和男性是同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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