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Melvin Richter专著《良心的政治学:格林和他的时代》出版以来,西方学界权利哲学家》就是在这一影响下产生的作品。该书从一个与众不同的角度探究格林的政治思想。
众所周知,格林本人并未写过专门为权利为题的著作。他的政治哲学著作题为《政治义务原则讲演录》。不过,在作者看来,格林对国家或政治义务的分析并无太多新意,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对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基本原理的重述。格林的价值在于,他为权利提供了新的基础,并进行了拓展,提供了洛克权利理论“第一个”严肃的替代品(p.14)。这种理解格林的进路是受到当代权利研究者Martin P. Golding的影响。
在作者Ann Cacoullos的重构中,格林的权利理论是一种双重尝试。一方面摆脱经典自然权利学说,即权利是人生来就自然而然带有;另一方面拒绝完全滑入权利实定主义,容许不依赖国家的权利存在。为此,格林将权利的来源定位于共同体,既非国家也非原子式的个体,而是成员间彼此相互承认的共同体。这为权利提供了一个独立于国家实定法的来源,同时避免人生而就具有权利的经典自然权利论调。
既然权利来源于共同体,那么就不是随出生就获得的有一份固定清单的权利,而是被人或共同体所创造的。共同体可以根据自己成员的需要去创造出某些权利。进一步来说,权利其实是个历史的产物。但这并不意味着一种权利相对主义,即各个共同体可以随意地设定自己成员的权利,对其权利予取予夺。
在格林看来,权利其实是一种能力,个体实现自己自身道德发展或自我实现(self-realization)所需要的能力。如果一个人具有很多权利,那么这意味着他所生活于其中的共同体具有较高的文明水准;如果拥有权利较少,则是较为低级的共同体。简言之,在作者看来,格林的论述其实是通过共同体这一中介,在权利实定主义和自然权利理论之间找到了一条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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