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卷本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由三个部分组成:规则与秩序、社会正义的幻象和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本书是第一卷,虽然哈耶克费了很大的力气探讨法律与立法的关系,但却并非是一部专业的法律学著作。他的法律理论旨在解决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同时,法律理论在哈耶克的著作中也成为理解个人自由与社会治学之间关系的重要途径和基本前提。
哈耶克对组织持悲观态度。他认为,秩序可以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和组织秩序两种,这两种秩序是完全不同的,分别由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来支配。由此,可以看出社会规则主要体现在法律,也就有自由的法律和立法的法律之分。通常所说的社会正义或分配正义只是在组织秩序中才有意义。而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即亚当·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者卡尔·波普尔所说的开放社会中,这种正义则无疑与之完全不相容。值得注意的是...
三卷本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由“规则与秩序”、“社会正义的幻象”和“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三部分组成。本书是第一卷。尽管哈耶克费了很大的力气探讨法律与立法的关系,本书却并非是一部专业的法律学著作。他的法律理论是以解决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关系的问题为旨归的。同时,法律理论在哈耶克的著作当中又成了理解个人自由与社会治学之关系的重要途径和基本前提。哈耶克对于组织持悲观态度。他认为,所谓的秩序其实可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与“组织秩序”,而这两种秩序是完全不同的。它们分别由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来支配。既然社会规则主要体现在法律,那么也就有自由的法律与立法的法律的区别。通常我们所说的“社会的”或者分配的正义,只是在组织秩序中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者卡尔・波普尔所谓的“开放社会”当中,则毫无疑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值得注意和警惕的是,即使自由民主制度模式占据支配地位,因为代议机构(比如议会)既制定正当行为规则(如立法)又指导或管理政府,而必定导致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渐转变成一种服务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联盟的全权性体制。正是这样,民主体制一步一步远离了它最可靠地保障个人自由的初衷。在第一卷当中,哈耶克建构起他的自由理论,他重点论证了自由为什么是一个重要价值的问题,自由在哈耶克的整个社会哲学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哈耶克指出,自由就是不受制于不正当的强制,这样,个人在社会当中必须具有确实地获得保障的领域。而法律就是自由的基础。但是有组织秩序的法律,也有自生自发秩序的法律。即所谓的公法与私法。为了防止混淆公法与私法,就得把法律与立法区别开来。它在学理上建构起了社会秩序规则的二元观,把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区分开来。肯定了“私益”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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