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段从函件的落款时间、函件内容以及相关历史文献的记录来进行分析,说明了《严复书信集》中关于严复致汪康年函的收录存在错误。根据《汪康年师友书札》所收同函中的落款时间整理为“廿五日”(八月初一到),严复的亲笔落款表明了这一点,而《严复书信集》整理的落款时间为“八月廿五日”,编者的工作似乎存在疏忽。此外,《严复翰墨》所收的严复手迹似乎更可能为“廿五日(八月一到)”。通过函件中的内容也可以证实这一点,严复在函中提到了托黄遵宪在《时务报》上刊登《国闻报》启的事情,而第三十五期仍未看到相关告文,这表明函件写作时间与函中所提到的时间相差过远。综上所述,可以认定这封函件的写作时间为光绪二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而汪康年在八月初一日收到了这封函件。而《汪康年师友书札》的整理是正确的,而《严复书信集》中的错误是编者工作不精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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