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教授所写的这本书存在许多漏洞和与现行中国《公司法》不符的地方,这些问题需要我们逐一梳理和解析。
首先,朱教授在书中只关注了股份有限公司,却忽略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责任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权是根据出资额划分的,而不是根据股份数量划分。此外,朱教授还错误地排除了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规定投票权的可能性。实际上,即使没有进行特殊约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仍然可以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其次,朱教授对控股股东的定义存在错误。他认为股东只要能选举出董事会的半数以上董事就算是控股股东。然而,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的50%以上,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即使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50%,但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也可以被视为控股股东。因此,按照《公司法》的定义,不一定能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此外,朱教授错误地陈述了章程的约束力。他认为章程约束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雇员的行为,这与现行《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符。根据该法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公司法》中未包含普通雇员的规定,而是包含了监事。因此,朱教授的说法与现行法律相悖。
总之,朱教授所写的书籍在中国《公司法》的解读上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错误不仅会给读者造成困惑,也有可能误导那些没有完全掌握中国《公司法》的人。在阅读此书时,我们需要提高警惕,注重对现行法律的准确理解,以免走入错误的法律理解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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