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在这本书中详细阐述了道德法则的前提、性质和限制。他认为道德法则的前提是自由,也就是人意识到自己不仅仅受制于自然法则和因果性的必然法则,而且还可以独自制造事件序列,属于理性的自由世界。这是因为人受制于自然法则,但是人意识到自己是以物自体为根据,物自体属于自由的世界,人作为物自体也是自由的。
康德认为道德法则不能包含个人的爱好和感性的刺激,道德法则必须是先天的,独立于人的经验,以起到普遍必然性的作用。人只有在自由的世界才能意识到道德法则的存在,否则无法意识到这个法则。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感是人去遵守这个法则的原因。
然而,仅仅敬重感还不足以完全遵守道德法则,还需要一些现实好处来吸引人去遵守,如“至善”的实现。至善是指人根据道德法则所追求的最高幸福,而上帝悬设则是实现至善的必要前提,只有至善实现才能够完全吸引人去遵守道德法则。但是,为了实现至善,人需要以判断道德法则是否为善为前提,才能去遵守。因此,还需要人首先有一个最基本的对善和恶的概念,才能够做到。
乔伊斯补充了康德的漏洞,认为遵守道德法则虽然是自然的事情,应该辐射到所有人,但如果遭到反思,就应该权衡利弊进行调整。因此,在遵守道德法则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遵守,而不应一味地遵循道德法则。
以上就是康德对道德法则的论述,他认为道德法则的前提是自由,而道德法则是先天的,独立于个人感性经验和爱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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