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林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论述具有一定的深度。首先,他指出了研究的必要性和意义,以及研究思路的发展过程,让读者对研究内容有了更清晰的了解。接着,他提出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背景,即合同未生效时可能存在的赔偿问题,并引用了一些罗马法中书写错误的例子来支持他的观点。
在总结论点时,耶林列举了五个要点,分别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不同方面。他提到了合同实际上已经缔结,买卖合同因出卖标的物的瑕疵而无效,出卖人缺乏必须确保的品质,买受人不知悉瑕疵存在,以及损害赔偿的合同之诉。他认为,在合同领域中,损害赔偿只能使受害人恢复原状,而受害人本可能通过合同而获取更多的利润,因此还需要填补这一部分的损失。
接下来,耶林讨论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源,并否认了现有的阿奎利亚诉权和恶意诉权。他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独立于这两种诉权的独立的请求权,只有在外在的合同缔结中该过失才有可能存在。他指出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本质属性包含在过错和合同关系的关联中。
针对罗马法中的观点,耶林提出了他自己的立法理由。他否认了对善意占有人的保护因为出卖人也是善意的情况下,很难认为可以对其施加损害赔偿义务。他认为对过失的区分没有意义,所有的过失都应当承担责任,这使得缔约过失责任的逻辑既在实证法上有意义,也符合法的逻辑。
总体来说,耶林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论述深入探讨了问题的各个方面,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并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观点。这种深度的思考使得论述更加有分量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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