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欧洲一些国家发家致富的第一笔财富是来自大航海时代开始后的殖民贸易。工业革命单靠本身创造的财富是有限的,而贸易所带来的财富是无法估量的。在斯蒂芬·R.鲍恩的《贸易与殖民》一书中,我们将看到那些欧洲国家如何通过霸权公司在全球实施殖民统治。
提到殖民贸易公司,很多人应该听说过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名字,大不列颠能成为“日不落帝国”与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奠基分不开。然而,在斯蒂芬的书中,我们将发现,英国东印度公司之所以能够崛起,其实只是在模仿别人,它的模仿对象是荷兰东印度公司。实际上,在最开始时,无论是荷兰东印度公司、荷兰西印度公司还是英国东印度公司,它们都只是正规的贸易公司,与殖民统治没有关系。众所周知,无论什么贸易,垄断才是最赚钱的。最初,荷兰东印度公司为了垄断东印度群岛的香料贸易,开创了霸权公司模式,并打破了与英国东印度公司友好相处的和平环境。所谓的霸权公司是怎么回事呢?斯蒂芬在书中多次提到了“国中之国”这个词,官方直接给公司颁发所谓的“特许状”,将国家的各种政治权利赋予公司。例如,英国为英国东印度公司颁发的特许状赋予了该公司前所未有的权力,使其有权发动战争,进行司法审判,与外国君主进行外交往来,获取土地,招募军队,抢劫侵犯公司垄断权力的商船。用“国中之国”来形容毫不夸张。这些霸权公司的最大特点是拥有强大的武力,例如在书中提到荷兰东印度公司时,称其军事力量比商品交易还要重要。与其说它是一家拥有资本的贸易公司,不如说它是一家海盗式的联合组织。从这些霸权公司的行为来看,对于那些被掠夺的国家和地区来说,这些公司确实与海盗无异。总的来说,这些霸权公司在殖民地施行武力统治,以绝对的暴力压迫那些殖民地的原住民。当我看到西印度公司的总督斯特伊弗桑特时,刚开始还觉得他相对来说还是比较仁慈的地区统治者。然而,结合前面和后面的内容来看,斯特伊弗桑特的行为不过是在善后,因为他的前任凯夫特实行的“毁地灭人”政策给殖民地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维持殖民地的稳定,持续向欧洲统治阶级输送财富,当暴力手段行不通时,开始实行温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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