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名成员去洞穴探险,不幸碰到山崩,被困洞穴内20多天。所带的粮食和水已经全部耗尽。和外界搜救队获得联系后,得知至少还需要10天才有可能获救。但在没有食物的基础上,无人能够挺过10天。于是洞穴内一名成员提议抽签定生死,以一人的生命换另外五人的生存。但临了,提议的成员退缩了,想再等待几天。遭到了队友的反对,并继续抽签。抽签过程很公正,提议的成员成为了牺牲者。队友们将其杀害,并分食了他的血肉,挺过了后续的10多日,直至搜救队成功将其救出。被搜救后,该案件被检方以故意谋杀罪起诉。于是法庭上,14位法官就五名被告是否有罪展开了各自的陈述。
14位法官对于有罪和无罪陈述,基本对半开,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1.实定法vs.自然法:简单来说就是文明社会和自然状态的区别。实定法由人所制定,可以看作是人类通过让渡一些自由来换取生存安全的共同契约,在此契约下,人在社会中可以共存。而自然状态则是在原始丛林中人以个体身份寻求活下去的一种状态。如果该案发生在实定法状态下,可被看作是有罪,但如果该案发生时,实定法存在的理由已停止,那么就该以自然法加之考量,这时洞穴内六人的契约才是他们行为的依据,而在此依据下,杀人食肉是他们共同的决定,所以文明社会无权对他们进行有罪判定。
2.法律语言vs.法律目的:任何法律,无论文字如何规定,不应以同它的目的相悖的方式加以适用。即,如果刑事立法的目的是阻止人们犯罪,那么当人们无论如何都会做出犯罪行为时,该行为不可被视作犯罪。举例来说,当发生自我防卫时,虽然A杀害了B,但是由于A是在无论如何都需要杀害B才能进行自保的情况下进行了杀人行为,因此自我防卫就不能被告五人在面对死亡倒计时的状态下,非故意,非邪恶地进行了杀人行为,此时无论法律目的如何阻止他们,他们都必须以相违背的形式进行该行为,因此等同于自我防卫,做无罪论。另一派法官则认为,法律有很多目的,为人们报复的本能提供一个有序的出口也是其目的,既然法律的目的并没有明确化,那如何根据想象推测出的目的找到与其相背的方式如果饥饿是等同于自我防卫杀人的理由,那饥饿能不能成为盗窃的理由?
3.司法职能vs.立法职能vs.行政职能:现代西方的三权分立是立法、司法和行政。法官要基于法律规定,判断被告是否有罪。至于是否要行政赦免,那属于行政职能需要考量的,而现有法律的完备性是否无法涵盖此案涉及的疑难,那是立法职能需要考量的。就该案而言,法官要考虑的是基于现有法律,该做何判定。
4.生命的个人绝对价值vs.群体价值:如果牺牲一人换取五人的生命,是否值的去做?如果不值得,那一人换一百人是否值得?如果还是不值得,那试想一下,每个工程项目,基建造路,或多或少都有人因此付出生命,为什么这些项目还是要继续?因为项目带来的群体价值远大于个人的绝对价值,这点支撑了一些法官对于此案的判断。但是另一些法官认为,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这让每个生命具有平等的价值。生命神圣原则首先是一个道德原则,其次才是一个法律原则。
书中前5位法官的观点已经比较翔实,各有立足点,之后的9位法官,是在前5位的基础上的一些延伸,比如谈到了人的价值,比如同情,比如每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阅读过程中,我也会代入考虑,如果我是法官,我会这么想:
1.撇开安乐死是否合法不提,那么任何人无权夺取他人生命,包括自己的生命; 2.自我防卫是在自身的生命受到对方危及自身生命威胁时的自保反应,必须涉及两点,第一,必须受到对方严重威胁;第二,以自保,而非伤害他人为出发点; 3.紧急避难虽然强调了在自身无从选择下的被迫行为,但这个行为不应该涉及人类生命; 4.道德和法律不是相互独立的,因为道德和法律都是因为人的意识和行为才赋予了其内涵。法律的判定,会影响社会的道德律;
所以,我支持判定五名被告有罪。
相关推荐
© 2023-2025 百科书库. All Rights Reserved.
发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