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西原春夫教授在刑法学学界的地位无需多言,著有间接正犯的着手判断、信赖原则、犯罪各论的新体系等贡献。
为什么人类社会要有刑罚或刑法国家凭什么持有刑罚权国家行使这一权力又得到了谁的允许无论从刑法的目的或机能还是刑罚的功能来回答,都显得有“无法言说之物”,所以制定刑法的原动力到底为何,西原春夫教授试图通过此书进行解答。
理念性刑法和现实性刑法之纬线结合由浅及深合由深及浅之经线,并以宪法基本原则和马克思主义思想为基础,论证制定刑法的原动力。刑法的直接制定动力来自于国会的刑法制定权,具体来说即为议员的投票,其受到政党的统一方针、社会舆论、选举名额分配、压力团体和政治捐款的影响。议员投票表决法案受到“应然之法”即自然法的约束,形式自然法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受到实证法学的批判,从而演变成以解释或立法的形式对实定法进行补充和现实化的实质自然法。
积极探索自然法的内容,实质在于国家对于刑罚法规背后的刑罚和刑法各自机能的期待,与此同时国民具有独立的期待,两者的关系论证落脚于国家的产生原因上,从社会契约论转向对国家本质与目的讨论的康德学说和马克思主义,国家目的必然包括调整国民间利害冲突,又需要衡量国家、社会、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比较。而自然法的可变性又受到社会的规律支配,马克思主义思想给出的答案是经济结构,在法这一领域中突出表现质疑为法的阶级性,其面临着法也在保护国民利益、并非所有法规范均为阶级统治服务、现代社会经济环境的流动性等多方面的质疑;突出表现之二为法和国家的消亡理论,阶级消亡并不能使国家无用,主权国家难以放弃主权地位,仅依靠道德和民众警告,以及处分法带来的人权侵犯危险等观点表达了对消亡理论的否定。
作者的核心观点即认为人的欲求是较社会逻辑规律更底层的动力因素,人所固有的对快乐原则的追求,在素质和环境因素影响下出现了越界的不良行为的欲求,而基于刑法领域内对自由意志的肯定,针对这一越界欲求,产生了制定刑法的欲求。既然如此,刑法又该基于什么样的欲求进行制定,不同个体的欲求之差异性,通过剔除不合理部分的修正手段归结为国民欲求这一一般意愿,而国民欲求也成为判断所制定刑法的正常或病理的唯一标准。
作者对于刑法制定原动力的溯源,从最表象的议员投票权,追溯到法、政治、经济三要素的动力因素,最终回到人的欲求这一起点。从人类社会的基本因素角度层层递进地分析了刑法和刑罚的正当依据,而非报应刑或预防刑观点的浅尝辄止,最终落脚于人的欲求这一因素,正是人的欲求和生产关系相联系,产生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革,影响经济结构。即使只对马克思主义思想略知一二,也了解其所主张的而作者在经济基础这一底层逻辑中剖析出了更加原始的动力,即人的欲求。一方面,作者对于马克思主义思想对于法的认识的质疑十分深刻,不得不反思直接归纳的“阶级性”特征是否精准,同时对于法和国家的消亡理论的批判也无法回答,应该说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反思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视角。但存在的疑问是,将政治、经济等社会要素均归于人的欲求是否合理当一个概念本身具有极强的适用性时是否意味着概念本身的无用性这是否一定程度上模糊了生产力、生产关系等要素的客观性呢但我不确定我的疑问是否由于对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先入为主而陷入的认知缺陷中。希望可以在导读课中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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