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是为了解决议事规则分歧带来的混乱而诞生的。
“通用议事规则”允许组织成员通过会议协商表达整体意愿。成员按意愿选出领导人,并交出部分权力,但同时必须明确保留指定权力,以保持组织对自身事务的直接控制,避免领导人滥权。
会议的总体意愿由参与会议的多数方决定,但必须经过自由、充分的辩论协商。要剥夺或限制个人或少数方的辩论权,需要获得出席且投票者的2/3或更多的同意。每个人或一群人都有权力努力将自己的立场变为总体意愿,但要在整体利益可接受的范围内。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坚持这种权利都明智或有益。同时,改变会议组织已做出的决定比通过新决定更困难,以避免决策的不稳定性。
在英文中,“assembly”指会议的主体,“meeting”指开会的事件和行为。
在本书中,“assembly”翻译为“会议组织”、“组织”或“会议”,“meeting”直接翻译为“会议”。还要注意“一场会议”和“一次会议”的区别,英文中“一场会议”用“meeting”,而“一次会议”用“session”。
一次会议可以定义为会议组织处理事务的完整过程,一般由一场或若干场会议组成。
会议组织的“成员”指有权参与会议组织事务的人。
协商会议可分为五种主要类型:(1)公众集会;(2)固定组织的会议,特指最基层组织的会议;(3)代表大会;(4)立法机构;(5)董事会。
要注意区分“董事会”和“委员会”。董事会是一种类型的协商会议,无论规模大小。相反,委员会通常是指规模较小、属于大会的机构,只能向上级机构汇报,并没有独立行使权力,因此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独立协商会议。
任何有组织的社会都需要一套规则来定义组织架构和运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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