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rman的问题意识是韦伯的世俗-理性模式催生出西方的整体性危机(integrity crisis),具体而言则为法律工具化和宗教私人化。该书主体揭橥了法律、宗教与超验价值所联通之渠道: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通过爬梳基督教法学的公民不服从、人性升华、理性、良心、法律生长等原则和世俗宗教法学的自由民主主义的历史(41-61页)证成法律的宗教性,并对主张宗教与法律截然分离的四种主张(爱之神学、信仰神学、希望神学和非神学)一一驳斥,从而证立宗教的法律性。最后一章则颇具戏剧性,提出“超越法律、超越宗教”的革命与再生,并探讨了以“沟通”和“公社”为征兆的“综合时代”发生学。后跋则主要应对法律和宗教概念张力不足的“奥卡姆剃刀”式诘难;附录为西方法律传统的系统梳理,深化阐释。
正如导言所揭示的,此书“意在论断和诘难”,旨在驳斥盛行于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提醒学界关注法律和宗教更深远的意义在于链接规范与事实,黏合过去与未来,整合共同体价值,哺育世界法秩序。方法论上,本书之论述理路明晰可见,背后映照着法理学三大派别、构筑整体法学(Integrative Jurisprudence)之努力,与历史法学传统互指。但正如梁治平先生提及,Berman采取的特殊主义的立场本身蕴含了内在张力(译者前言xi),该书所蕲求的是正义与价值的竞合(1)以及信仰、希望与爱的制度化(2)问题(第92页)。问题(1)正契合“法律必须被信仰”的命题,被广泛讨论并成为价值法学的共识(如宪法作为价值秩序、人权作为最后宗教的讨论,但仍存疑义——世界法作为习惯法之集合,诸多习惯法的张力如何制度化);但问题(2)的解决则困难重重——即便是在普遍政教分离框架之下,教义信仰冲突如何调和。故该书改名为《法律与宗教综合引论》更为妥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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