浓烈的社会契约论风格是德国法典的特色之一。其中,第一条规定了对发动侵略战争的行为进行处罚,这与德国的传统和文化相符。德国法典在处罚侵权行为时,尽量会征询受害人本人的意见,以维护更多人的自由。然而,却在规定对亲属之间的性行为进行处罚,这一点令人感到疑惑。不清楚是否德国的法典中还存在类似于我国司法解释的内容。
与日本刑法相同的是,德国法典在设定法定刑幅度时也存在交叉的情况。这与我国刑法的刑度设计存在较大区别。例如,基本犯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刑罚,而加重犯可能被判处二年以上,且没有上限。目前认为德国和日本的做法更为妥当,因为影响量刑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如果像我国一样,仅仅因为具备某一方面的要素就大幅提高刑罚(比如普通抢劫的量刑幅度为三到十年,而持枪抢劫则为十年以上),很难界定与“重形式轻实质”观念的界限。换句话说,对侵害法益程度不大的两种行为却规定了差别巨大的刑罚,这破坏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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