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本写于100多年前的比较专业书籍,似乎也很少有人注意到。我个人认为这本书写得很好,也很重要。
正如译者所言: 在中世纪并不存在现代意义的主权观念;即便存在所谓的主权者,它既非国王,也不是人民,而是法律(Law)。依照科恩的观点,这里的法律不仅仅指国王或国家制定的法律、法令、令状,还包括习俗、自然法、神法等等;它是由全部“主观权利”组成的“客观的法”。在中世纪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有义务也有权利保护这个“客观的法”不受其他人甚至国家的伤害。这也正是抵抗权的真正含义。当君主违反“客观的法”的时候,便摧毁了自身进行统治的主观权利,每一个臣民都有权行使抵抗权,保卫“客观的法”。因此,从这点来说,抵抗权并非源于契约的观念,无论是封建的契约还是统治契约。
在近现代,自然法(自然权利)或神法成为限制政府的最终依据与超验之维,也是近现代各种宪制理论的基石。但是,在科恩看来,在中世纪,政府是同自然法或神法站在一边的,目的是为了反对习惯法。“从罗马皈依基督教一直到18世纪,政府为反对习惯法而同神法或理性法结成的联盟是法学发展中一股十分强大的力量。这一联盟导致的后果就是将君主从习惯法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因此,而等级会议是通过极其严格地控制政府,着重强调个人权利与利益而体现这种精神的。因此,现代国家无法从这种以等级会议体制基础的国家中直接产生。人们必须首先为国家理由(raisondÉtat),为国家的必要性赢得一个地位,而这就是君主专制时期的产物。君主专制的基础是一些完全非中世纪,甚至反中世纪的国家与法律观念。因为中世纪的法律概念彻头彻尾地浸透在道德原则之中,因此中世纪的宪制观念极端地敌视国家与权威。绝对主义王权的粗野反动将宪制观念完全置于政治与国家理由的魔爪之中。
现代的政府已经不再受到本质意义上的“法律”(“Law”assuch)的限制,而只受实证法与完全或部分成文的宪法的限制。许多现代宪法包含了完全不同的两个部分;一方面是受到自然法影响之后形成的基本权利或人权,另一方面是纯粹技术性的规则。例如有一部分是人们构思出来的关于权力分立的规则,还有一部分是关于召集等级会议、选举法等等的规则。这两部分的规则都被归为实证法。每一个国家机构,甚至政府都处于这部实证法之下,但是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是居于其上的。国家而非实证法才是主权者。因此,虽然政府依然必须受到法律(尽管是完全不同的一种法律)约束,像中世纪的君主一样,但是与此同时,作为一个整体的现代国家并不需要服从法律,而是高高地居于所有法律之上。虽然人们限制了君主或政府专断肆意的统治,但与中世纪不同的是,它不能以牺牲国家的需要为代价。
中世纪观念的本质是理想法与实证法之间没有任何的区别;正是由于这点造成了个人对待法律、立法者和国家的态度——它迥异于现代生活中人们的态度。如果今天有某个人反对抗议某项实证法,从宪法上说,只有当他能够改变立法机关的意见,而将理想法变成实证法时,个人的法律观念才能取代实证法。但是,在中世纪,如果人们发现了政府的不正义行为(并且在当时“不正义”等同于“非法”,甚至等同于“武力”),他就可以宣布法律被残暴地扼杀了。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没有必要颁布新的法律;人们只需要废除政府的非法行为,并恢复自身独自存在、被压制了的法律。
相关推荐
© 2023-2025 百科书库. All Rights Reserved.
发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