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书可以说是对理学的一种批判,指出了理学对于妇女人身财产问题的立场不仅仅是反对改嫁和鼓励守节,而是一整套类似于教法学派的立场。守节要求妇女不仅不能改嫁和发生关系,还要留在夫家侍奉公婆照顾子女,并且不能回娘家。如果违反守节准则决意改嫁或有不当行为,则失去对嫁妆奁产的控制权。 理学不仅仅强调父权,更强调大宗族的族长权威,希望有庞大的宗族公产来维持祭祀和宗族团结。因此,它反对核心家庭私有财产,反对分家,最好是世代同居共财。 根据墓志铭和判书可以看出,遗孀有延续宗族香火的道德使命,不仅要抚育亡夫的子女甚至非亲生的继子,还要支付夫家旁系宗亲的丧葬祭祀费用。总之,理学在继承纠纷上更加支持亡夫的旁系男性宗亲,而将遗孀和女儿置于弱势地位。 与宋代法律明文及当时的法律实践相比,理学教法的主张有很大的差距。宋代的法律明确支持寡妇改嫁,并承认她们携带奁产改嫁或归宗的权力。无论亡父是否有儿子,寡妇在室内、外嫁或归宗都有相应的继承份额,旁系宗亲不得干涉。与此相比,明清时期的法律是难以想象的。宋代的理学官员虽然在判词中道德谴责,但不得不承认根据国法和民间法律实践,妇女有权携带财产归宗或改嫁。宋人自己对北方民族的民族志也提到:“虏人风俗,取妇于家而其夫身死,不令妇归宗,则兄弟子侄皆得以聘之,有妻其继母者,与犬豕无异。汉儿则不然,知其非法也。”显然,当时大部分汉人期望寡妇回到娘家。 有趣的是,蒙古人的婚姻法思维为理学教法提供了发展的机会。蒙古人很少改嫁外族的妇女,而是流行“收继婚”。他们认为一旦夫家支付了聘礼,就购买了妇女的整个人生。因此父系宗族对寡妇有绝对的支配权,包括命令她们嫁给亡夫的亲属。元代的许多汉人也接受了这种思维,但并未完全接受,因此产生了夫家与娘家之间围绕收继婚的诉讼。理学既符合了蒙古法中关于夫家宗族对女性的绝对支配的立场,又不能接受收继婚。因此,受理学影响的立法产生了以下两个结果:1.妇女必须守寡才能保住自己的奁产和亡夫遗产的经营权,父系宗族以此控制寡妇的人身财产,但收继婚最终被禁止了(守寡话语在这一时期可能很大程度上是对抗那些希望收继寡妇的旁系宗亲)。2.寡妇改嫁后的聘礼原则上归夫家而不是娘家所有。 从统治思路来看,蒙古人更喜欢人身控制而非土地控制的治理思维,这也影响了后世中国婚姻法的实践。基于人身控制的统治思维,希望尽可能多的男性家长控制服役人户,自然不希望寡妇自由带走财产回夫家甚至旁系宗亲利用“守寡才能换取亡夫财产和奁产控制权”的规则,经常逼迫寡妇改嫁,以侵占亡故兄弟和寡嫂的财产。明清时期的许多残忍行为背后都有这种动机。 最后,这些材料具有南派皇汉发明学潜质,野蛮理学通过蒙古统治打破了汉人在宋代自然发展出的进步婚姻财产习俗,并声称自己是真正文化先进的。
相关推荐
© 2023-2025 百科书库. All Rights Reserved.
发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