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官和高校教师为个案,作者将人情分为礼制约束下的纲常伦理、情感和为人处世之道这三个视角进行分析。
作者写这篇评论的动机是因为作者学生非常武断地声称“法官这一职业比较特殊,适合男性来做”,理由是法官要喝酒与当事人建立亲近关系、工作中容易受到威胁以及会承受较大精神压力。然而,这些例子在普遍意义上有多大参考性是值得质疑的。作者调查的M市法院女法官仅占12%,没有庭长,而在我所在的H法院,刑庭的庭长却都是女性,总体上法官数量(不算法警)甚至女性比男性还多。作者认为女性法官会受到的伤害,来自于并不是因为她们是法官;另外一部分来自于冲动当事人和工作的精神压力,与男性法官的性别无关。因此,以此断言女性不适合担任法官是非常轻率和不负责任的。以工作之外的应酬需要作为男性适合这个职业的依据,是我最反感的性别歧视。作者所描述的女性法官的困境,实际上是所有女性在各个职业领域都面临的问题,是由于传统、结构和偏见所造成的,不是性别本身的问题。如果以此来判断女性不适合担任任何职位,那女性可能就只能退回去做家庭主妇了,唯一男性不会竞争的工作。
我的意见是,在一本学术著作中,作者在表达这一类断言时最好要慎重,不要用想象代替逻辑。且对于本文主旨论述没有作用的描述,就不必加入其中。因为后文没有涉及性别差异分析,比如性别对于共情能力的影响,是否反映在基层法官案件裁决、人情世界和情理文化的运作之中,所以不必多此一举。
此外,由于社会调查样本量极小,作者最好在引出个案前进行一个简短的合法性论证,即为什么选择这一案例来推出结论,否则案例选择看起来十分随意且单薄。在高校教师章节中,处理得相对较好,但这一章未能呈现一个完整的个案,而是将访谈的话语片段化地插入到论述中。
我并不反对本书的结论,因为它们看起来像是说了一些“正确的废话”(或许是我要求过高),只是推理的合法性令人质疑。
但个案中所反映的现实社会情况仍然具有价值,比如M法院的法官在离婚案中回避“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这一情形在其他法院处理过程中也经常出现,值得进一步探究;另外,当权者如何利用权力和关系干预法院的裁决,也是我在法院听过的故事。如果能在个案方面更加努力,以这个角度进行深入研究,相信本书会更有意义,结论也会更加坚实可靠。
人情问题是中国社会研究中非常重要的话题,具有本国特色。可惜在大陆学界中还没有看到令人满意的研究。作者在绪论中称道的“领军人物”翟学伟也有不足之处(理论框架稳定,但对历史政治背景的理解不足),但相较于本书,仍稍胜一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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