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夫曼指出,英语的“污名”最初指的是身体上的标记,其目的是为了暴露携带者的不寻常和不光彩的道德地位。因此,人们通常会本能地认为有污名的人不是好人。基于这种假设,我们会采取各种形式的歧视,以有效地削弱他们的生活机会,即使这样做时往往没有考虑后果。偏常者通过不同的技巧和策略来压制或消除污名,以保持良好的自我形象。戈夫曼通过系统性地阐述偏常行为在社会互动中的含义,揭示了理想社会秩序和社会规范的本质,并质疑了越轨社会学的内在合法性,从而解构了正常人、污名、精神病人等传统范畴。
戈夫曼的论述似乎更强调互动秩序的运作共识。污名承受者通常通过伪装和掩饰等信息管理技术来使自己符合正常人的世界和规范,或者满足于虚幻的接受,而不是选择抗争和颠覆。污名的建立是一个竞争性的动态过程。它可能被反向污名化、反贬抑、去污名化和反向歧视等战略所影响。具体的策略包括创建独立的荣誉系统、限制社会交往、拒绝主流身份划分以及通过道德言论来塑造象征性边界等。即使是容易被污名化的精神病患者也会对污名进行反抗和抵制。换句话说,个体或群体不仅可能否认污名的支配性观念,而且还会向主流社会施加他们对污名的立场。例如,土耳其的都市女性将戴面纱这一被世俗社会污名化的行为,转变成为中产阶级女性非常有魅力的个人选择,并成为多数人的时尚着装实践。最后,污名并不一定需要被规避或克服,它也有可能成为身份形成过程中追求的因素,从而促进象征性、自我创造性或实用主义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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