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圈正义》这本书适合法律爱好者或非专业人士阅读。通过本书,读者可以从法律的角度了解一些热点事件,并了解作者罗翔的一些思考。然而,不足之处是作者让读者呆在象牙塔里,然后通过装饰成鲜花的猛兽来讲述善恶问题,这让我有些敏感。
在我看来,每个人都享有完整的自由,也就是说,在不侵犯他人的基本权益的前提下,每个人可以做任何事情。特别是对于自己来说,服用自制毒品、自残或自杀也应该被允许。
书中讨论了人是否有权自决生命的问题,主要有两种回答。
一种是基于道德观念,认为人无权自决生命,自杀和谋杀都是违法的。对此,我持质疑态度。
另一种是基于后果的功利主义观点。人是痛苦和快乐的主宰,道德的最大原则是让快乐总体超过痛苦总体。因此,只要一件事情所带来的总体快乐大于总体痛苦,那么它是可以接受的。后来经过自由主义的修正,如穆勒观点所说:只要行为不妨害他人,法律就不应干涉。从长远来看,尊重个体自由将导向最大的人类幸福。
我的观点基本上与第二种观点类似,但当我深入思考时,仍然面临一个问题,即自愿成为奴隶的契约是否有效。在没有胁迫的情况下,自愿卖身为奴,这份契约是否有效?
人心险恶,有多少"自愿"其实是"非自愿"呢,我们无法得知。因此,我自己的理解是:只有在"绝对"自愿的前提下,自愿成为奴隶的契约才是有效的。然而,如果我过了一段时间后不再自愿成为奴隶,那么这个契约还有效吗?如果失去了效益,那么当初的"自由"就不是"真正的自由";如果依然有效,那么当前的"自由"又在哪里呢?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
有趣的是,穆勒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他说:"自由原则不允许一个人有不想要自由的自由,也不是真正的自由。"我认为这个回答有点矛盾,但给了我一个启示,让我对自愿成为奴隶的契约是否有效有了另一种更自洽的回答。
即人的自由有两层,最高自由意志是在不侵犯他人基本权益的前提下的自由意志。余下的自由是次级自由,服从最高自由意志。因此,对于自愿成为奴隶的有效性问题,可以有一个更自洽的解释。
在签订契约时,我的最高自由意志是自愿签订奴隶契约,在"绝对"自愿的前提下自由地成为某人的奴隶。然而,一旦做出这个决定,由于与他人产生了关联,这件事情就由次级自由意志接管了。
过了一段时间后,如果我不再自愿成为奴隶,由于这件事情不会侵犯他人的基本权益,甚至还会损害我的权益大于他人非基本权益,所以根据最高自由意志的原则,我可以否定次级自由意志的合理性,进而否定"契约"的有效性,恢复自己的自由。
所以,我认为一个人有权让渡自己的自由,但被让渡的都是次级自由。并不是最高自由意志不能被让渡,而是最高自由意志只与自己有关,如果要让渡,就会与他人产生关联,变成了次级自由意志。因此,一个人并不是没有让渡最高自由意志的权利,而是最高自由意志天然不可让渡。在讨论自由问题时,关于奴隶契约是否有效的问题就有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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