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得我心碎。
14篇论文汇编,论据多为出土简牍和文献——这部分展现作者的专业能力,而对于像我这样的读者却太过陌生。若不认真回看每篇小结,那就是光阴虚度,看了个寂寞。
论文“立足关系思维,聚焦两汉时期上自朝廷,下至临湘侯国、西北边地的候官与各地传舍运作的日常形态,致力于揭示反复进行的事务中形成的不同位置的人与律令、制度、机构的错综关系”。
1、邮、亭、传、置各有分工与职责主次,传舍接待使者官吏,亭主治安,邮、置传递文书。
2、从朝廷的御史大夫到地方的郡守乃至同级的都尉均可为外出公干的官吏签发介绍信与通行证——传信或传,以备查验并而县与同级的候官只有紧急情况或奉诏才能签发。
3、汉初制定的有关传舍、传马与传车使用的种种律令在汉代,尤其是西汉时期并非具文,确实规范着围绕三者使用而产生的种种行为。汉代已经存在通过“律令”管理政务行为的体制。
4、战国以来,郡县每年年末要派人向上级汇报一年的工作,是为上计。
5、据悬泉汉简,当时导致额外开销的主要有四点:扩大享受官府免费接待者的范围,如官员的家属与奴婢;不精心照料和喂养马匹,导致死亡量超过规定;上级属吏在置传中大肆吃喝,而将消费寄名于当地长吏;还有对过往高官的高标准接待。前三项应是主要原因。
6、前节分析了西汉时期丞相乃是王朝统治的中枢,皇帝如何对丞相工作进行监督呢武帝以后设立的刺史,便是常态化的手段。
7、结合汉代出入宫廷的门籍制度,分析《汉书·酷吏严延年传》等资料,发现宣帝以后,御史大夫寺已经不在皇帝居住的未央宫内,且名称也改为御史府。外迁的时间,上限是元鼎二年(前115年),下限是本始四年(前70年)三月。从蛛丝马迹推断,外迁起因应是元凤元年(前80年)九月,御史大夫桑弘羊卷入燕王旦、盖主以及上官桀父子的谋反。
8、《乙瑛碑》所记鲁相请求增置一名卒史事的整个处理过程。此事虽小,但因涉及变更律令,要经过皇帝批准。简言之:鲁相创议,提出草案,司徒司空核查、极力促成,皇帝批准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由司空监督执行。这种监督可称为“事务型监督”。上奏若经过尚书,尚书也只是承担了上奏、下达文书的职责。
《乙瑛碑》中“须报”一句正是出现在上述言语实践环境中。考虑到西汉后期不断丰富的“须”字义项,“须报”显然不只是“待报”,还要注意其包含的“需要回复”这一层含义。明白了“须报”的含义,自然清楚“须报”应出自二府之口,而非鲁相乙瑛。“书到言”乃是落实和体现监督的具体方式。
9、正如蔡邕对“制、诏”的解释:“制者,王者之言,必为法制也。诏,犹告也。告,教也。三代无其文,秦汉有也。”将“制”概括为“必为法制也”,后文更是明白指出,“制书,帝者制度之命”,突出了制与法之间的联系,甚至可以说,他们两位所构建的四类说,就是试图将皇帝所发的文书纳入“法制”或“制度”的轨道。
10、概言之,候暂时离署,需自行任命官吏兼行其职,有时会任命候官障城之外某机构的官吏兼行候事,……兼行亦非边地候望系统的专利,……
11、给事是秦汉以来官、民为官府工作的一种方式,即临时脱离本职、本机构到其他机构承担某种工作,类似于今天的借调。“给吏”“给卒”等基本是由户品为下品或下品之下的最贫穷的民户承担,具体工作是特殊徭役,可能因此减免其部分赋税,身份上则依然是普通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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