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开始读卢梭《社会契约论》。这是我读卢梭的第一本书,但可能前面因为读过一些洛克(Locke),读的虽然进度很慢,还算比较通畅,现在读完第一卷,来做一个梳理。
第一卷“本卷探讨人类是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第一章“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版)后面有论述到,人在社会中的自由,是迫使他拥有的自由。“这项权利…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这里就说明了人和社会会建立一种社会契约,至于这样的社会契约是什么,后面就开始论述。
第二章以家庭来举了父亲和儿子之间的例子,父亲和儿子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一种“自然的联系”,即“需要”。子女因为尚未成熟,需要有父亲等养育,他们就通过约定来维系这个关系。这个约定,就是他们维系关系的基础。卢梭就推出了“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的观点。在此,卢梭又反驳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认为是奴隶制度产生了奴隶,而非人生来就是奴隶。(从此可见他天赋人权的思想)
第三章人们“向权力屈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引出一个观点,承接第四章“强力并不构成权力,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第四章接着上一章说,“约定才能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也就是说,人们只是把自己的权利转让出去。但是这个权利的转让并不能转让所有的权利,就比如自己的生命和子嗣。同时也不能“放弃自己的自由”,因为放弃了自由,就等于“放弃自己的义务…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同时征服者也没有杀死被征服者的权利。因为在战争状态中,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战争,而非个体的人之间引发的冲突。“构成战争的乃是物的关系,而非人的关系”。通过一系列论证,论证出了“唯有在不能使敌人成为奴隶的时候,人们才有杀死敌人的权利”。所以,“奴役权是荒谬的……奴隶制和权力这两个名词是互相矛盾的”。
第五章在确立一个制度时,至少有一次是经过“全体一致的同意”,或说,“根据社会的自然权利,政治体的形成必须全体一致”。第六章首先解释了为什么要协同起来。“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生活的阻力已经大于每个人个人能运用的力量”,因此,必须共同协作。然后就说了,在这个社会公约之中,形式应该保障什么。1.保障每个契约者人身和财富。2.结合的个人“不过是服从其本人”,而且“像以往一样的自由”。归纳成一句话,“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这里需要注意关键词“一切权利”“全部”“转让”“整个集体”。
第七章共同体和人民具有共同利益,因此也不会受自己设立的法律的约束。在每个公民都不能拥有自己的意志,否则会导致共同体的毁灭。“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也就是要迫使他自由,保障他免于一切人身依附的条件。 第八章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中,人们的“天然的自由”变成了“社会的自由”,“对于他一切能企图和所能得到的东西,那种无限的权利”变成了“他对享有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第九章“国家…成为他们全部财富的主人”,“每个人都天然有权取得自己所需,但是要排除他对其他一切财富的所有权”。卢梭又举例说明了如何获得最初的占有权。他以土地为例,1.“不曾有人居住”即首先占有2.“只能占有为维持自己生存所需的必需的数量”即恰好满足个人的需求3.“要在土地上劳动和耕耘”即使此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于是便说明了这种契约的特点:“集体并不是剥削个人的财富,而是保障他们对财富的合法占有,使具有变成一种真正的权利,使享有变成所有权”而且在其中“基本的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而是以道德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身体上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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