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书主要使用了清代刑部和县衙的性犯罪判决文书和司法指示性规则只适用于一小部分“良民”,随着“良民”范围的扩大,这些规则逐渐普及至全民,即“法律的小农化”。
在唐律中,关于性犯罪的法条非常简略,主要关注贱仆部曲对主家女性的侵犯和通奸。重点不在于风化和保护夫权,而是维护主奴的阶级秩序。法条的重点是各个身份等级之间非法性关系对应的惩罚,对行为本身并不太关注。这种法律环境实际上默许了主人对仆家女性的侵犯。相反,清律对于性犯罪的具体行为有更复杂的概念,除了强奸之外,还有“和奸”、“纵奸”和“抑勒”,对鸡奸也有详细的规定。主人也不能随意“临幸”婢女,除非正式纳为妾。
这种变迁的背景是,风化和性道德只适用于“良民”,不能适用于乐户、娼户和堕民等贱民。然而,从唐到清,良贱的义和社会基础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在中古中国,良贱是贵族社会中自由与不自由的区别。直到清初,“从良”的意义是指任何在法律身份方面从不自由的贱民提升为自由的“良民”的情况。例如,主人释放奴仆被称为“放良”,获释者将提供“从良书”给官府,从此改为良民,并获得服徭役的资格(徭役被视为自由良民的身份象征)。随着中古贵族社会的消亡,自由良民越来越多,性道德相应地下降,良贱也逐渐从法律身份的区别转化为一种道德评价。
这种变迁最终由雍正完成。在过去的历史叙述中,雍正被视为某种贱民解放者,这是带有进步史观的后见之明。实际上,雍正的真实动机是通过取消贱民身份来推广性道德至全民:“我以移风易俗为心,凡习俗相沿,不能振拔者,咸与以自新之路,如山西的乐户、浙江的惰民,皆除去他们贱籍,使他们成为良民,以此来励行廉耻和广泛风化。”这带来了实际上的卖淫非法化,但它不是通过一纸禁令实现的,而是通过将“良民”范围扩大至接近全民,消除了贱民的法律构造,继而将原有禁止“和奸”和“纵奸”的法条适用范围扩展至全民来实现的。当然,实际上在地方官员的具体执行中,情况可能完全不同,这里就不展开讨论了。
【通过重新优化语句并排版分段,将原文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和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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