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秦律、两汉至宋,女性对自己的嫁妆拥有独占(不构成分家的组成部分)、处置、私有权,也有对娘家财产的继承权。
宋代女性财产权到达顶峰,未婚女在家产均分中得到未婚男的一半原则。宋律对在室女、出嫁女、归宗女均做了相应的财产继承规定,扩大户绝范围(男性无子即为绝户)以增加女性继承家产的可能,保护未成年女性的财产权。这种女性财产权的保护,意味着宋代不但没有为寡妇再嫁设置障碍,相反,在事实上鼓励了寡妇再嫁。
朱熹、黄榦称赞女性拒绝娘家财产继承、放弃自我嫁妆私有支配的行为,道学家对女性财产权的抵制。
元规定:户绝,财产(临时)充公(未成年男子成年后,国家返还财产);旁系兄弟首次进入分家对象名单;限制女儿财产继承,努力维持蒙(行收继)汉(不行)分离,各依其俗。忽必烈至元成宗,一律依蒙律,通行收继。成宗以后,婚姻由户部转由礼部管理,婚姻的税收色彩褪去,道德色彩加剧。收继婚日益不为人接受,限制改嫁和财产权。元末、明清,贞洁兴起,鼓励守节,限制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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