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二
王亚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书作者周洪波在四川大学法学院取得博士学位后,曾到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当时我有幸担任他的合作导师。洪波博士后的研究选题是“国家建设与司法现代化”,关注的是国家与司法之间基本关系的历史类型演变,属于宏观取向的司法制度研究。除了广泛阅读与其研究选题相关的学术著作,洪波也花了不少精力在他长期以来一直“深耕”的证据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上。在这段时间里,他取得了突出的学术业绩:在《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了多篇论文。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历届博士后研究中,这样的成绩可以说是罕见的。之后,他陆续发表了更多的论文,大多集中在证据法学基础理论上,本书就是他在该领域研究成果的集大成之作。
本书几乎是在解读、比较、批评国内外已有的知识积累基础上 “客观推断模式”与“情理推断模式”、“不得不相信为真的事实确信”与“在情理上愿意相信为真的事实确信”、“必然真实的确信”与“或然真实的确信”,等等。我觉得,通过对这些概念的深入解析,可能在学术上获得对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证明标准、判断程度和正当性、规范性或制度安排方面的区别的新的映照或理解,而洪波的工作确实展现了这种极具原创性和体系化的探索。
本书让我受益匪浅,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论述或内容:关于证明责任,可以从对象、主体、内容、程序节点和条件等五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本书结合刑事诉讼的理论、制度和实务展开了证据法学研究,但作者的目标却是建立一整套可以包容所有“三大诉讼”中的证据与证明问题的证据法知识体系。实现这一目标难度很大,需要洪波继续努力。此外,本书在讨论“证明责任”时似乎只关注了当事人这一侧,对于承载“事实确信”的主体,如检察机关、法院和法官个人以及法官群体在证据和证明结构和过程中的作用相对较少。另外,本书提出放弃德国法上所谓的“客观证明责任/主观证明责任”概念划分,并提出了自己的替代方案。然而,由于德国和日本学界的证明责任理论已被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广泛接受,这种观点能否真正被改变还难以预料。
无论如何,我很欣慰地看到洪波经过近二十年的不懈努力,终于推出了属于自己的作品。本书也可以说是洪波思考集中体现了。在与作者的长期交流中,我知道他对学术充满了热爱和尊重。他勤于阅读和思考,写作则力求通透而精致。他不急于求成,追求“慢工出细活”。正因为如此,洪波认为自己的博士后研究成果还不够成熟,还没有到公开发表的时候。期待在不久的将来,他在司法制度研究领域的工作能够完整地呈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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