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旧是搬搬21年的脑电波。
把自己无比疼痛的故事讲述出来无疑需要耗费巨大的勇气,以及在此过程中不断消磨的信心和耐心、竭力想要回归正轨向前向上,却懊恼地发现自己仍然在原地的痛苦,都是难以量化的。
记得很久之前读到过这样的话,“正义必须被炒作,否则它将被活埋”,当时觉得未免偏激,现在却觉得值得深思。如果不是陈述书在互联网上的曝光,这个案子也许就会草草划上句号,人们不会知道真相、法官不会被罢免、加州法律不会被修改......幸存者的发声显得尤为可贵。强奸犯被冠以“斯坦福恭敬、谦逊的学生”“全美优秀游泳运动员”的头衔,有着“成为外科医生”的伟大梦想......媒体强调着他的成就,把视觉的焦点放在了与客观事实分明毫不相干的地方——毕竟媒体深谙此道:越为主观的评价却越能煽动人们的情绪。与之相反,被害人在报道中的形象却仅是是“在派对上喝醉的女人”,如此扁平化的标签不仅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争取,也无益于真相的揭露。无论何时我们都需要清醒地认识到,不论加害者是一个怎样的人、有着怎样的光环,他实施了他的行为,他就是一个强奸犯。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曾经提到,人们讨论着他(罪犯)因此失去的潜力,仿佛她剥夺了他美好的未来,然而“每个人未来不是许诺给你的,而是通过你的每一个选择日复一日慢慢构建、每一个行动一点点赢得的”。这位“品学兼优”的罪犯不仅没有为他自己着想,也轻而易举地摧毁了一个无辜者的未来。既然他侵犯了她,那么他理应承担责任、付出代价,而不是像个懦夫一样逃避——然而遗憾的是,后者才是他选择的行为方式。
法庭天然就是一个孕育矛盾的场所,控辩双方的强烈对立,以及附着产生的“邪恶犯罪者”和“完美受害者”的刻板印象。令我不解的是,如果两种标签发生了相对的偏移(哪怕是一点点),人们对于事实的认知竟然就可能发生扭曲——在犯罪者的头上稍微施加人性的光辉,而在被害人身上拼命挖掘人性的弱点,那么判决就可能动摇。有些理应撇掉无需考虑的要素,也需要受到评估和审判吗?尽管需要承认,但是正所谓“媒体的归媒体,司法的归司法”,在众声喧哗之中,法官需要坚持客观理性的标准,需要具有强大的定力和能力,“如果法官被媒体左右,只能说明法官的自身理性和法律地位亟待提高。”而本案的判决,显然不尽如人意。
对于受害者来讲,有无数需要遵守的规则:盖好饮料、不要落单、不要穿短裙......仿佛犯罪者的行为是不变的常量,而被害者是被期待改变的变量。但这些永远不会根除问题,作者写道,这样只会把攻击者转向另一个不知情的受害者,再实施暴力。让我感到难过不已的还有另外一句话:但为什么我们在用身体击退他们之前,他们有权接触到我们?
遭受身心创伤,正常生活搁浅,性格变得脆弱敏感,漫长的诉讼过程吞噬着体力也消耗着财力,受害者该如何得到治愈关注受害人的心理创伤与救济途径无疑应当得到重视。除了针对加害人进行的犯罪心理研究,针对被害人的心理状况研究同样不可缺少,唯双管齐下,良法善治才值得期待。
忘了出处,但此时想到,遂以它作结:不应再是#MeToo,而是“No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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